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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父母丧亡忌日不乐
来源:民间善书 作者:颜之推

魏世王修母以社日①亡;来岁社日,修感念哀甚,邻里闻之,为之罢社。今二亲丧亡,偶值伏腊分至②之节,及月小晦后,忌之外,所经此日,犹应感慕③,异于余辰,不预饮宴、闻声乐及行游也。

【译文】

魏朝王修的母亲因为是在社日这天去世的,第二年的社日,王修感怀思念母亲,十分哀痛。邻居们听说此事后,为此而停止了社日的活动。现在,父母亲去世的日子,如果正碰上伏祭、腊祭、春分、秋分、夏至、冬至这些节日,以及忌日前后三天,忌日晦日的前后三天,除了忌日这天外,凡在上述的日子里,仍应对父母亲感怀思慕,与别的日子有所区别,应该做到不参加宴饮、不听声乐以及不外出游玩。

【注释】

①社日:祭祀社神之日。②伏腊:伏祭和腊祭之日。伏祭在夏委伏日,腊祭在农历十二月。分:春分、秋分。至:冬至、夏至。③感慕:感伤思慕。

【评语】

父母对子女有养育之恩,在父母忌日,以适当方式表达对亲人的哀思,理所应当。

下页:五一、避讳父名适可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