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与《章句》都强调,“违道不远”不是在否定的意义上使用的,通过把“违”字释为“去”以打消读者往“违背”上联想。然而,即便我们接受《正义》与《章句》的解释,同意“忠恕违道不远”是说忠恕已经接近于道,也还是要承认: 无论怎么解释,《中庸》的这个表述都向我们传递了一个清楚无误的信息,那就是,忠恕并不就是道。换言之,在《中庸》作者心目中,忠恕不是最高原则(道)。为什么忠恕不是最高原则?《中庸》作者心目中的最高原则究竟是什么?忠恕又是什么?这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询的问题。
“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这句话与《论语》有关“恕”的说明非常相似: “子贡问曰: ‘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 ‘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正义》与《章句》在解说时也都引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他们看来,“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不过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另一种表述而已。如果这个理解不错,那么,《中庸》在此实际只对“恕”做了说明而没有顾及“忠”。这是否意味着,在《中庸》作者眼里“恕”比“忠”更重要或更值得提出?
《正义》与《章句》对“忠”和“恕”都做了解释。《正义》: 忠者,内尽于心,恕者,外不欺物。恕,忖也。忖度其义于人。《章句》: “尽己之心为忠,推己及人为恕。”按照这些解释,“忠”意味着尽心,即对人尽到自己的良心责任;而“恕”则意味着推己及人,即把自己的感受以及适用于自己的原则也应用于他人。不难发现,无论是“忠”,还是“恕”,作为德行,它们都必然与“人”有关,也就是说,它们都属于关系性的德行。可以看到,《正义》与《章句》主要是从辞源学角度解释“恕”。无论是“忖度其义于人”,还是“推己及人”,无形之中,都将“恕”理解为以己之道(义)施诸他人之身。“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是以己之道(义)施诸人的消极表述,其积极表述当是“己之所欲,施之于人”或“施诸己而愿,则施于人”。事实上,类似的表达也出现于《论语》: “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然而,通常“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并不被理解为“恕”,比如,孔子本人是在说明“仁是什么?”时提到这句话的,而冯友兰则把它看作“忠”的表现。
以“恕”说“仁”,这种做法应当不是孔子的发明。在古人那里,恕近于仁,《广雅·释诂四》即云: “恕,仁也”。当然,恕与仁并不完全一样。说“忠”是“推己及人”的一个方面,在某种意义上,是销“忠”以入“恕”,因为,尽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与“己欲立而立人”呈现为相反的表述,但二者在实质上并没有两样,都是以己推人,都是以自我作为出发点去理解、对待外部世界。就此而言,它们都应当被看作“恕”。不过,我们也需要指出,孔子本人在解释“恕”的时候只提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就是说,孔子倾向于运用消极表述来刻画“恕”,这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推己及人”的积极表述所可能对他人造成的强加或善意的暴力。
虽有消极与积极表述之别,但无可否认,孔子所说的“恕”仍然是推己及人。根据其具体内容,或可称之为“以己之道治人之身”。这与“以其人之道还治其身”或“以人治人”等表述形成鲜明的对照。如果说“以己之道治人之身”难免有强加之嫌,那么,“以人治人”则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作为处理人际关系的准则,“以人治人”较之“以己度人”、“以己治人”,似乎更为合理,亦更值得推荐。《中庸》是否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出“忠恕违道”之说的?今天我们已不得而知。如果是,那么,《中庸》实际上对《论语》中的“忠恕之道”乃至以推己及人为宗旨的儒家伦理规则都是一个超越,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
回到《中庸》原文,将“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理解为“恕”还带来一个文本内部衔接的问题: 何以前面说“忠恕”,后面却只有对“恕”的解释而没有对“忠”的说明?朱熹和学生当年已讨论到这个问题。面对学生的疑惑,朱熹答以忠恕不相离,恕中自有忠,无忠不能恕。据此,“忠”是“恕”的前提,“恕”里已包含“忠”。也就是说,一个人要行“恕”,必须先尽“忠”。“忠”在此实际上获得一种宽泛的理解,那就是: 尽可能替对方考虑。在这个意义上,“忠”的反面是“私”,即只顾自己不顾别人。事实上,《左传·成公九年》即云: “无私,忠也。”所谓替对方考虑,也就是充分照顾对方的利益。可以想见,在双方利益不能兼顾或两全的情况下,尽忠即意味着牺牲一部分乃至全部自身的利益以保全对方的利益。另一方面,以“恕”为手段,虽然不能保证最后对方利益真的得到维护(即尽到“忠”),但无疑,“恕”所表现出来的善意与友好,有助于而不是有碍于这一目标的实现。试想,如果一个人根本不考虑对方利益,他又怎么会顾及自己的行为会给对方带来什么感受?对方的喜好(“愿”与“不愿”、“欲”与“不欲”),他又哪里会放在心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这些话,没有一颗体贴他人的心,是说不出来的。也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朱熹说“无忠,做恕不出”。
论者指出,以己度人或推己及人,在理论上预设了一个前提,那就是: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这个前提在有着价值共识的中国古代社会也许成立,但在日益失去价值共识的当代社会却大成问题。
必须说,能否达成价值共识是一回事,是否愿意相信达成价值共识则是另外一回事。如果说现代社会与古代社会有所不同,那么,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古人普遍相信有达成价值共识的必要和可能,而现代人很多已经不这样想了。显然,《中庸》作者对人类能达成价值共识这一点深信不疑。本章一开头有关“道不远人”的论述,实际上是作者作为他的一种文化信念提出来的,后面几节既是对这一信念的论证,同时也是这一信念的要求。朱熹在解释“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时正确地将它与有关“道不远人”的论述联起来考察: “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忠恕之事也。以己之心度人之心,未尝不同,则道之不远于人者可见。故己之所不欲,则勿以施之于人,亦不远人以为道之事。
一方面,以己之心度人之心在实践中的奏效可以见证“道不远人”(道存在于每个人心中);另一方面,“道不远人”要求人在为道之时不能远人(所谓远人,即以为“道”只在自己或一部分人手上),应相信道可以放之人群、四海而皆准,所以“己之所不欲,则勿以施之于人”。(方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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