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度是指西周形成的以嫡(正室所生之子)、庶(众妾所生之子)的血缘关系和亲疏差序为原则来传继国家政治权力和家族财富的制度。宗法制度建构的主要社会结构关系是君统和宗统,即天子(周王)、诸侯(国君)权位的嫡长子继承系统(“君统”)和诸侯庶子或一般家族世代传继的嫡系(大宗)和庶族(小宗)的宗族谱系(“宗统”)。可见,西周的宗法制度在天子与诸侯间、诸侯与其下的大夫、士间政治身份的尊卑高低,在大宗与小宗间人与人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都特别鲜明。对这种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尊卑、亲疏的差序,作出典章制度的、行为举止的内蕴着合理性和文明性的规范,就是“礼”。
西周的宗法制度并不是在所有社会成员中实施的,而只是在有封国(诸侯)、有采邑(大夫)、有禄田(士)的贵族阶级中实行的,没有封禄田产的庶民百姓是不能分享有“礼”的文明生活的。随着春秋时期不断发生着的诸如“三后之姓,于今为庶”(《左传·昭公三十二年》),世家贵族“降在皂隶”(《左传·昭公三年》)那样的社会阶级变迁,西周的这种宗法制度和观念在孔子儒学中有了重要的蜕变。首先,“礼”的实施范围被扩展到士以下的庶民阶层。孔子说: “民之于仁也,甚于水火”(《论语·卫灵公》),“道之政,齐之以刑,民免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即认为就治理民众百姓的方法手段而言,道德礼义是最好的;就文明的生活而言,“礼”也是庶民大众所需要的、应该分享的。孔子说“有教无类”(《卫灵公》),孟子也说“教(民)以人伦”(《孟子·滕文公》),都是主张要将以仁义道德为内涵的“礼”的教育、“礼”的伦理生活推展到所有社会成员中去。
其次,在孔子儒学中,西周宗法观念中的权位尊卑意识被淡化,伦理秩序中的义务责任意识被凸显。孔子说“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论语·子罕》),孟子说“圣人与我同类”(《孟子·告子上》),都强调人在人格上的平等。《礼记》所说“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的十种“人义”中(《礼运》),不同伦理角色都有自己的道德责任定位;孟子甚至说“君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孟子·离娄下》),更显示出在孔子儒学看来,宗法制度中的所有社会成员,尽管有君臣、父子、夫妇等处在不同伦理位置上的尊卑的不同,但应承担双向的、等值的伦理义务责任却是相同的。
总之,孔子儒学是在继承、巩固和发展了殷周之际的原始宗教观念被突破、西周时代的宗法观念随伦理性因素增强而蜕变中,形成了儒家思想的伦理道德特质;正是以这种特质,儒学获得了社会认同,建构了一种以伦理道德自觉,而不是以宗教信仰或法律强制为社会控制之主导的儒家文化。在世界文化舞台上,特别是在诸多宗教文化的背景映衬下,儒家文化以此显现自己的特色。(崔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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