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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境界的主体性意蕴--我欲仁,斯仁至矣
类别:儒学初探 作者:

先秦儒家在道德境界上也赋予了道德的主体性意蕴。许多人认为,先秦儒家把道德境界限定在“仁”上,要求每一个人都达到“仁”的境界,因此排除了主体性的道德选择。事实上,这是对先秦儒家人格教育思想的一种误解。先秦儒家的道德境界并不是一个模糊的“仁”的境界,而是可以区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仁道”的境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二是“恕道”的境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用现代话语来说,“仁道”的境界是先秦儒家的“道德高线”,它规定了儒者要达到的最高道德境界;而“恕道”的境界则是先秦儒家的“道德低线”,它是儒者所必须达到的道德低线。

对于道德低线的“恕道”,先秦儒家认为它是每一个人都应当达到的(也是可以达到的);而对于道德高线的“仁道”,则非圣人莫能也!请看以下这两段话:

子曰: “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

曾子曰: “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论语·泰伯》)所谓“我欲仁,斯仁至矣”,是因为在先秦儒家看来,作为道德低线的“恕道”是每一个人都可以做到的,这是一种道德低线的“仁”的境界。那么,为什么曾子又说,“仁”是任重而道远的事情,甚至到死也不一定能够实现,所谓“死而后已,不亦远乎?”其实,曾子在这里所说的“仁”已经超越了道德低线的“恕道”,而直奔最高境界的“仁”,当然难免发出“不亦远乎”的感慨。 《中庸》记载了孔子的一段话:

忠恕违道不远,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君子之道四,丘未能一焉: 所求乎子,以事父,未能也;所求乎臣,以事君,未能也;所求乎弟,以事兄,未能也;所求乎朋友,先施之,未能也。(《中庸》)在孔子看来,“恕道”的道德境界在“仁道”的境界之下,所谓“忠恕违道不远”,指的正是“恕道”距离“仁道”并不遥远,已经很接近了。但是孔子谦虚地表示,即使是“忠恕”的道德境界,自己也没有达到,所谓“君子之道四,丘未能一焉”。既然“恕道”的境界都不容易达到,那么“仁道”的境界就更加难了。所以在先秦儒家的人格教育思想中,并不是所有的道德选择都必须直达至高的“仁道”境界,而是可以在“道德高线”与“道德低线”之间进行选择,进行“权变”。在一定范围内的主体选择是被允许的,也是正当的。

总之,不论是从道德修养、道德行为、道德意志,还是从道德境界的自主选择等角度而言,先秦儒家人格教育思想中并不缺乏道德主体性的精神意蕴,只不过这种主体性意蕴与西方文化所呈现给我们的主体性精神在形式、内容上都有着不小的差异,因此容易被我们所忽略罢了。这种忽略对于深度理解先秦儒家的人格教育思想是不利的。(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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