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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义务伦理的内涵与实质
类别:儒学初探 作者:

本文力图遵循三条逻辑理路阐释儒家义务伦理:其一是挖掘儒家经典中“义”“务”“义务”这三个明言概念所包含的义务伦理意蕴,其二是致力阐发儒家相关伦理思想暗含的义务伦理精义,其三是从包括“礼”在内的儒家道德规范中探寻其义务伦理的特质。

1.儒家经典中“义”“务”“义务”的义务伦理意味

笔者已在《荀子责任伦理发微》一文中对儒家之“义”所包含的义务和责任意味做了较为详细的阐发,旨在澄明儒家义论(或义学)存在多种面向、多个层次,它实际上是一个由正义论、道义论、公义论和义务论(或责任论)所组成的多元一体的思想体系。这里打算继续围绕“义”“务”“义务”三个概念从义务论角度做进一步的语义学诠释。

(1)儒家之“义”从不同维度体现了“义务”的意蕴。

古典儒家之“义”虽然在不同语境中被赋予适宜、正当、从公、道义、义务、责任等含义,但是不同含义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结、相互为用的关系。

就义务和责任而言,道德义务是人应当做的适宜行为,犹如凯尔森所说:“在道德领域中,‘义务’的概念和‘应当’的概念是一致的,成为某人道德义务的行为只不过是他根据道德规范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而已。”

儒家历来推崇爱亲尊贤,并且常常将“尊贤”视为一种应当履行的政治化伦理义务。

《中庸》有云:“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由此可见,《中庸》认为“仁”最为重要的规定就是用以协调家庭内部关系的、体现道德人文主义的亲亲,而把“义”视为用于处理家庭成员之外的他者关系的应然义务,这就是对贤人的尊重。

荀子的观点与之十分契合,他说:“亲亲、故故、庸庸、劳劳,仁之杀也;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仁,爱也,故亲。义,理也,故行。礼,节也,故成。”(《荀子·大略》)在这一由仁、义、礼、乐组成的四元基本道德结构之中,诸如尊崇身份贵重的人、尊敬官爵显赫的人、尊重有德才的人和敬爱年老的人、敬重年长的人一律被界定为义的合理化的伦理规定,这表明,“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即是人应信守的重要道德义务。

尽管《中庸》和《荀子》将仁与义对峙起来借以说明二者不同的行为指向及其不同的规定性过于偏颇和狭隘——因为从宽泛意义上说,亲亲、故故、庸庸、劳劳也是有义的表现,而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则也是有仁的祈求,可是它毕竟揭示了“义”应该利人、爱人和敬人的伦理义务特质。

(2)儒家话语体系中的“务”具有“义务”的意蕴。

“务”的原始义项是“疾走”。许慎《说文解字》训“务”为“趣”,而段玉裁注释说:“趣者,疾走也。务者,言其促疾于事也。”这意味着“务”的本始含义即为“紧急之事”。

不论是古代汉语还是现代汉语,对“务”字义的解释大致分为三方面:一是作为名词的事情、事务,二是作为动词的从事、致力、追求,三是作为副词的必须、一定、务必,这三种含义与现代义务范畴的意蕴都具有一定的相关性。

儒家经典文献中“务”字有的也包含道德义务的内涵。

“务”字在《论语》中有两见:一为有子说的“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论语·学而》)在有子看来,由于本(孝悌)立才道生,一个君子必须致力于重视和追求孝悌之本,从而揭示了“务本”是君子应当遵守的伦理义务;二为孔子讲的“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可谓知矣”(《论语·雍也》)。这大概是儒学历史上第一次把义与务联结起来,只是此处的“务”字本义主要是追求的意思,而“义”字本义主要是适宜的意思。这一段话表达了孔子这样的思想:只有专注于民众感觉合宜的事情,尊敬鬼神但要远离它,才是真正的智慧。基于适宜为“义”的原初义,可以说它从政治智慧的角度指明了以民为本、远离鬼神的人文主义义务内涵。

《孟子》一书使用“务”字仅有一处,即“君子之事君也,务引其君以当道,志于仁而已”(《孟子·告子下》)。就字面意义而言,此处的“务”当训解为“必须、一定、务必”。但是,如果把整段话综合加以理解,那么孟子所要告诉慎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君子在侍奉君主时所应尽到的重要义务就是引导君主遵守王道、实行仁政,于是这里的“务”被赋予“伦理义务”的指向。人生在世,必定要做人、做事,也就是时时处处必定要有所“务”;同时,人生活在各种社会关系中,他人和社会必定会向他提出各种各样的义务,使每个人不仅必须尽到对自己的义务、责任,还要务必倾力、务必专心。这也许正是孟子“当道志仁”的道德义务观给予我们的启迪。

《荀子》一书大量使用“务”,据检索“务”字有56处之多,绝大多数表示从事、致力、追求的意思,其中带“务”字的论断有的为荀子根据其人性论、人格论和治道论等思想理念,就如何待人处世、治国理政所提出来的应然道德义务、社会义务和政治义务。如《荀子·非十二子》讲:

今夫仁人也,将何务哉?上则法舜、禹之制,下则法仲尼、子弓之义,以务息十二子之说。如是则天下之害除,仁人之事毕,圣王之迹著矣……故君子务修其内,而让之于外;务积德于身,而处之以遵道。

这段话首先指出了仁人的一项重要义务是效法舜、禹的制度和仲尼、子弓的要旨,致力于制止其他诸子学说,然后讲明了君子的根本义务是注重内在的修身积德和外在的谦让循道。

(3)儒家文献中的“义务”包含道德义务的萌芽。

现代人常用的“义务”概念在古籍中因为句读不同会出现两种可能的表述:一为分用,即“义,务”,二为合用,即“义务”。汉代徐干在《中论·贵验》中说过:“言朋友之义务,在切直以升于善道者也。故君子不友不如己者,非羞彼而大我也,不如己者须己而植者也。”显然这里的“义务”是指合理、正直、适宜的事务、行为,属于道德义务范畴而不是法律义务。尽管先秦儒家文献中的《论语》和《孟子》没有“义务”之类的语句,但《荀子》中可见“义务”之说,虽然仅有一见。在《强国》篇中荀子从推崇古圣先贤的思想出发加以论证说:“古者禹汤本义务信而天下治,桀纣弃义倍信而天下乱。”(《荀子·强国》)无疑,徐干“言朋友之义务,在切直以升于善道者也”论断更为直接地阐明了朋友之间的义务应当是彼此切磋率直以实现良好的道德,如此断句也比较符合现代人对古典的解释习惯,此一语境中的“义务”已经具备近现代“义务”范畴的雏形——虽然这样说并不是唯一的,也会引起争议,譬如将其断为“言朋友之义,务在切直以升于善道者也”,逻辑上也无不可;而荀子所言说的“古者禹汤本义务信而天下治”中“本义务信”的确切含义是“依据道义追求诚信”,只是包裹着一定的现代意义上的“义务”的胚胎。正因如此,一些论者指认“义务”一词最早来源于徐干的《中论·贵验》。

“义”与“务”连用,就把“义”的适宜、正当、应当等抽象义与行为上的从事、谋求、追求以及实际上的事情、事务等具体义三者有机结合了起来,使“义务”成为意指正当做、应当做或必须做的行为或事情。遗憾的是,先秦以后的儒家文献材料极少谈论“义务”范畴,笔者曾搜检董仲舒的《春秋繁露》和朱熹的《朱子语类》,均未发现“义”与“务”合用的情况,以致我们不得不更多地借助于对儒家“义”与“务”概念和隐含的儒家伦理资料进行分析,以便挖掘其义务伦理思想。

2.儒家相关伦理思想体现了义务伦理的特质

从语义学上说,义务即正当、应当、合宜的行为和事情,即是一种应然要求,因而儒家义务伦理不仅通过“义”“务”和“义务”等范畴来呈现,还借助于一些祈使句、命令句等道德判断加以表达,而这些道德判断往往以“应”和“当”等语词的形式呈现出来。需要强调的是,儒家并不像西方休谟主义者、直觉主义者和感情主义者那样把“是”和“应当”、事实和价值绝然两分,而是统一起来,从人类的经验性事实中推出“应当”性的伦理义务来。

就“应”而言,它可训解为应当、应该。《尔雅》和《说文》均解释道:“应,当也。”与“应”搭配的组合词许多具有义务的含义,如应该、应当、应事、应役、应供、应约、应合、应分、应答等。不过先秦儒家文献中的“应”字虽然没有表示情理上必然或必须如此的义务或责任的意蕴,大多是指顺合、适合、顺应、适应、对待、应付、应变等义项,但间接呈现了社会主体旨在适应自然和社会各种事象的义务。“应”字用例《论语》有1项、《孟子》有7项、《荀子》有63项。董仲舒的《春秋繁露》“应”字用例达71项,其中说:“金者秋,杀气之始也。建立旗鼓,杖把旄钺,以诛贼残,禁暴虐,安集,故动众兴师,必应义理。”董仲舒立足于“天人感应”思想指出兴师动众必须依照义理行事,从而体现了儒家倡导的务必合于一定的伦理道德做事的准则,彰显了必须按照义理而行的义务感和责任感。

比较起来,儒家之“当”更多地表达了道德义务的内涵。

《论语》中“当”有三见,即“当暑,袗纟希绤,必表而出之”(《论语·乡党》)。“当仁不让于师。”(《论语·卫灵公》)“子夏之门人小子,当洒扫应对进退,则可矣。抑末也,本之则无,如之何?”(《论语·子张》)这三处只有“当仁不让于师”较为明确地体现了道德义务的意涵。它意指以仁为任、无可谦让,遇到应该做的事情责无旁贷,应积极主动去做而决不推让。朱熹注解说:“当仁,以仁为己任也。虽师亦无所逊。言当勇往而必为也。”由此表明孔子提倡一种仁以己任、勇于担当的道德义务感。

《孟子》中的“当”字用例一共22项,大多数为“在”的意思,还有作为“当作”的用法,如“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孟子·离娄下》)。但是,《孟子》中“当”的有些用例显示了道德义务的意味,例如孟子说:“言无实,不祥。不祥之实,蔽贤者当之。”(《孟子·离娄下》)意思是假如言谈没有实际内容那就不吉祥,由此造成的不吉祥后果应由那些埋没贤才的人承担。

与孔孟有所不同,荀子更为重视“当”字的运用,《荀子》“当”字用例一共67项,绝大多数意谓恰当、合适、遇见、掌管、主持、面对、相称、相配、判罪、等于等。不过,也有少数具有道德义务的意涵,如荀子道:“言必当理,事必当务,是然后君子之所长也。”(《荀子·儒效》)这虽然是讲君子的优长所在,但从另外一个角度不失为说明做一个真正的君子必须践行说话一定要符合事理、做事一定要符合社会要求的义务。荀子还指出:“圣人也者,本仁义,当是非,齐言行,不失豪厘,无他道焉,已乎行之矣。”(《荀子·儒效》)虽然荀子这里也是旨在阐明圣人的人格特点,但也可以推而广之,不妨把它理解成荀子要求人们应当像理想的圣人一样尽到“本仁义,当是非,齐言行”的义务和责任。(涂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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