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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天命,立人极--试述孔子哲学思想中的自由
类别:儒学初探 作者:

自由作为人生存的动机或目的,在人们的意识中或隐或显地存在着,驱动或吸引着人类的前进,支撑着人类的文明。自由为何?

自由的最基本含义乃是由自己作主,不受限制和拘束。自由首先表现在心理上,意味着心的意愿自然流淌,这是一种心灵的自由。心灵的自由必为形体所规范,客观化为人的主体性并显现作用于形体的世界才有意义。主体性是指人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能力、作用、地位,即人的自主、主动、能动、自由、有目的地活动的地位和特性。(百度百科定义)自由必与实践相联系,必与外在的客体相联系,既与之相联系,则必受之影响,受之限制。自由其实是主体在认识到客观对心灵自由有规范作用的基础上,如何克服客体的影响,摆脱客体的限制。但人们通常对自由仅作目的意义的想象,而不从自由的对立面入手,从而使自由变得离奇甚至荒诞。也就是说,人们往往沉溺于对自由境界的幻想中,无视客观世界对心灵自由的规范作用,从而一味地反抗一切对心灵自由的限制。自由从此角度讲其实是一种自律。

中国传统哲学思想中对自由的描述是清晰而精妙的,先哲自中华文明之始,就意识到客观对自由有规范作用,而非单纯地对抗客观的限制。

孔子通过区分义与命,显现自由的意义,显现人的主体性。孔子之学,概由“礼”观念开始,进至“仁”、“义”,观念。在孔子看来,礼是人们的基本规范,是治理国家的根本,于是对弟子提出“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颜渊》)的要求。然而《八佾》记述,子曰: “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仁在孔子这里成为礼的内在基础。《卫灵公》中记述,子曰: 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仁、义是礼的实质,礼是仁、义的表现。人所以要有生活秩序,皆因人要求实现正当(仁与义)。一切历史事实、社会事实、心理及生理方面之事实,本身皆不提供价值标准;自觉之意识为价值标准之唯一根源。(劳思光《新编中国哲学史》第一卷)仁与义即是人的自觉意识。

《述而》记述,子曰: 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里仁》记述,子曰: 苟志于仁矣,无恶也。有能一日用其力于仁矣乎?有未见力不足者。

这些论述凸显了人的主宰,人的自觉。但这些论述,皆是在知“命”的前提下展开的。《尧曰》记述,子曰: 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知天命,即知客观限制之领域。人作为一经验存在物,无论在物理或心理层面上均处于一系列条件中。一切经验事物在性质与关系上皆是已定者,就此而论,孔子遂有“命”概念。客观世界有一理序,亦即有一定限制。人在经验生活中的一切遭遇,在此意义上亦是被决定者。此即显现事象系列之必然性,即孔子“命”之意义。(劳思光《新编中国哲学史》第一卷)

孔子通过区分义与命,对自觉之主宰与客观之限制同时承认,各自划定其领域。孔子不奉神权,不落物化,不求舍离,而以自觉主宰在自然事实上建立秩序。人作为经验存在,全无自由可说,亦无主宰可讲;但作为自觉活动者,可以在自觉处显现其自由及主宰。前者是命,后者是义。人只能在义处作主宰,所以人要对是非善恶负责;人不能在命处作主宰,故成败得失,非人所能随意掌握。人的自由只能在义之领域上成立,人不能自作主宰处,便只有事实,无自由可言。孔子的自由其实也是一种道德自律。

《宪问》记述,子曰: 不怨天,不尤人。下学而上达。知我者,其天乎!依孔子言,能知义与命,即明朗观见必然与自由,显出人所能努力之领域,人只能在求仁义(正当)上努力,亦只能在此处表现其主宰性,表现其自由。此后孟子之四端说,宋明之理学,皆是在此领域上的开拓。孔子的伟大即在与他为后学开拓出一个新的自由王国,他的这种开拓、革命精神,他提出的礼制,其实是对当时权贵的骄纵和无序的批判和纠正,是一种平民革命;孔子的伟大亦在于他意识到客观对自由有规范作用,而非单纯地对抗客观的限制;而决不在于《论语》中的教条。

周敦颐在《太极图说》中讲: 二气交感,化生万物,万物生生,而变化无穷焉。惟人也,得其秀而最灵。形即生矣,神发知矣,五性感动而善恶分,万事出矣。圣人定之以中正仁义而主静,立人极焉。“立人极”就是后儒对自由的追求。中华文明亦在此追求的驱动下,衍生出厚德载物、自强不息的人文素养,造就了中华民族的生生不息,枝繁叶茂。(李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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