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秦儒家的人格教育思想中,道德行为的主体性意蕴也获得了认同与肯定。只不过,先秦儒家所倡导的道德行为主体性,并不是西方文化与西方教育中的那种过于绝对的个人主体性,而主要是倡导一种基于伦理群体的道德自主选择。在先秦儒家看来,个人不是道德上的绝对主体,不是一个孤独的个人,而是伦理社会和伦理群体中的一个成员,是一个由内而外的主体性的道德行动者。因此,先秦儒家把道德行为看成是出于自律(主体选择),但同时又不能脱离他律。因为伦理群体已经为个人限定了道德行为的伦理范围,个人的道德选择虽然是自主的,但是也不能随意地跨越这个伦理的阈限。因此,人们不能因为自律而遗忘了他律,不能因为道德行为的自主性而遗忘了伦理群体的约束性。
《论语》中有一则故事很好地体现了先秦儒家人格教育思想的主体性意蕴,同时也暗示了主体性本身是有阈限的。
宰我问: “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 “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曰: “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
宰我出。子曰: “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论语·阳货》)在这段对话里,宰予对孔子说,三年守丧的期限太久了,既不利于耕种,也不利于礼乐教化,是不是应该缩短守丧的期限。孔子的回应是,你吃了父母所提供的稻谷,穿了父母所提供的衣服而长大成人,减短守丧的期限,你的良心能安吗?宰予说良心能安。于是,孔子告诉他,既然你的良心能安,那么你就按照你自己的意愿去行动吧。
由此观之,孔子在对宰予进行道德人格教育的过程中事实上尊重了宰予的道德行为选择,认可了个人的道德判断力和道德自主性。但是宰予走后,孔子又转而对其他弟子说: “予之不仁也!”孔子为什么发出这样的感叹?很关键的一点就是: 他认为三年守丧是道德良知的体现,是一个人在良心上对父母恩情的回报。所以孔子虽然认可了宰予的道德行为主体性,但是也指出这种道德行为主体性是应该受到道德良心和人性美德的约束的。这事实上也表明了先秦儒家在道德行为选择上的一个显著特征: 道德行为的主体性是有边界的,没有无限的道德主体性,只有有限的道德主体性。
事实上,在先秦儒家中不仅孔子强调了道德行为的主体性,孟子也同样强调了道德行为的主体性。并且,孟子对于道德主体性的强调,甚至在很多方面都超过了孔子。因为在孟子的道德行为主体性中,有着一种昂然的英雄之气、凛然的道德正义感,它体现出更为浩大、广博的道德气概:
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孟子·滕文公下》)
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雠。(《孟子·离娄下》)在孟子心中,人应当具备道德主体的凛然正气,所谓“大丈夫”人格是也。这种正气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富贵、贫贱、权势所不可侵夺的,几乎可以“上下与天地同流”。孟子思想中的浩然不屈的主体性道德人格,在其最高的境界上几乎可以挑战君主的专制权力,所谓“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雠”,这在先秦儒家思想中是比较罕见的。可以说,孟子关于道德行为主体性的论述,其磅礴气概超过了先秦儒家中的大多数人。也正因为如此,李泽厚指出: “孟子紧紧遵循着孔子,但气概是更为阔大伟壮了。因为作为核心的个体人格是更为突出了,主体的人是更加高大了。”虽然与西方的主体性原则存在差异,但不可否认的是先秦儒家也同样肯定了人的道德行为的主体性意蕴,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人的道德选择权利和道德行为权利。(叶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