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伦理并不是纯粹的德性伦理,也不等同于功利主义之类的后果论,而是义务伦理、责任伦理、德性伦理和规范伦理的综合,从某种意义上说,儒家义务伦理是其德性伦理与责任伦理的中介。儒家经典中“义”“务”“义务”概念和相关伦理思想体现了义务伦理的特质,而儒家建构的无数道德规范也鲜明地体现了义务伦理的深刻内涵。儒家义务伦理具有内在性、至上性、对等性和多样性,它诠释了道德义务的裁制作用、调节作用和导向作用。通过对儒家义务伦理的阐发,将为建构与儒家角色伦理学、儒家规范伦理学同异互现的儒家义务伦理学提供良好的学理基础。
儒家义学长期局限于义利观、正义论范围之内,其中所蕴含的义务伦理虽被少数有识之士关注,①却为绝大多数儒学研究者所忽视;对儒家义务伦理的关注度极为不够,即便最具原创性的智者型哲学家、现代新儒家第二代标志性人物牟宗三,虽然长期致力于中国哲学与康德哲学的互诠互解,但对康德义务伦理学与儒家道德哲学二者关系进行比较性研究也用力不多、创见匮乏,遑论儒家义务伦理的阐释与建构。
①参见马振铎:《孔子的尚义思想和义务论伦理学说》,《哲学研究》1991年第6期;叶蓬:《传统儒家道德义务思想研究》,《孔子研究》1997年第2期。
迄今为止,国内外学界围绕儒家伦理究竟是德性伦理还是规范伦理、是目的论还是义务论、是意图伦理还是信念伦理仍然争论不休,尚无定论。其实,儒家伦理并不是纯粹的德性伦理,也不等同于功利主义之类的后果论,而是义务伦理、责任伦理、德性伦理和规范伦理的综合,在某种意义上说,儒家义务伦理是其德性伦理与责任伦理的中介。儒家伦理不仅未把人是什么和人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加以区分,从而将人的本性是什么同人的德性视为一体,呈现出比较鲜明的德性伦理学特征;而且,儒家伦理经常立足于行为者本身的动机、目的、特性等要素推出人的行为应当做什么,从而表现出义务伦理学的基本倾向。
尽管儒学从思想实质上蕴藏着丰富的义务伦理,从学术宗旨的经世致用上追求责任担当,却终究没有上升到自觉理性层面建构系统化的义务伦理学说;尽管儒家文献中不乏“义”“务”“义务”等字眼,可它们还不能与康德义务伦理学、现代西方义务论直觉主义创构的概念范式相提并论,仅是一些关于义务伦理的思想片段;尽管儒家之“义”包含着义务和责任的思想旨趣,但毕竟与正义、道义、从公、适宜等内涵缠绕在一起,需要智慧的洞察力给予剥离,才能使之彰显出来,这些也正是儒家义务伦理长期被遮蔽的重要根由。
不过,儒家有关义务伦理的论说不但精彩深邃、启人心智,而且独到独特,完全可以弥补西方义务伦理学的不足。通过对儒家义务伦理的诠释,将为建构与儒家角色伦理学、儒家规范伦理学同异互现的儒家义务伦理学提供良好的基础。(涂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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