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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为政 十一 赏罚
类别:儒学中修 作者:

○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欲其能以刑辅教。当于治体也。)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虽或行刑。以杀止杀。终无犯者。刑期于无所刑。民皆合于大中。是汝之功勉也。)(卷二 尚书)

白话:咎繇,你作为执掌刑狱之官,彰显墨、劓、剕、宫、大辟五类刑罚,用以辅助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等五种伦常教育,帮助我,使天下得到妥善的治理。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人遵守法律,从而达到不用刑罚的境地,百姓的心中一片和合,不再有人触犯国家的法令。这些都是你的功劳,令人赞叹啊!

○元帝令曰:“自元康已来,事故荐臻,法禁滋蔓,大理所上,宜朝堂会议,蠲除诏书不可用者,此孤所虚心者也。”转廷尉,又上言:“古者肉刑,事经前圣,愚谓宜复古施行。”中宗诏曰:“可内外通共议之。”于是,骠骑将军王导等议,以“肉刑之典,由来尚矣。肇自古先,以及三代,圣哲明王,所未曾改。班固深论其事,以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轻重失当,故刑政不中也。’且原先王之造刑名也,非以过怒也,非以残民也;所以救奸,所以当罪也。今盗者窃人之财,淫者好人之色,亡者避叛之役,皆无杀害也。刖之以刑,刑之则止,而加之斩戮,戮过其罪。死不可生,纵虐于此,岁以巨计,此乃仁人君子所不忍闻,而况行之于政乎?若乃惑其名,而不练其实,恶其生,而趣其死,此畏水投舟、避坎陷井,愚夫之不若,何取于政哉?”(卷二十九 晋书上·刑法志)

白话:晋元帝司马睿下令说:“自元康时期以来,各种意外发生的灾难接连而至,法律禁令松懈。大理卫展所上奏的内容,应在议政之处,会商讨论。去除诏书中不宜再使用的,也正是我的愿望。”不久卫展迁任廷尉,又上奏说:“古代的肉刑,是前代贤人圣王所用过的,臣认为应该恢复古制并施行。”晋元帝司马睿下令说:“可交给内外大臣共同商议。”于是骠骑将军王导等人经过议论,认为:“肉刑制度由来已久,它开始于上古世代,到夏商周三代,圣哲明王都不曾改它。东汉班固曾对此做过深刻的论述,认为:‘虽从表明上看,废除肉刑有减轻刑罚之名,而实质上等于杀人。刑罚轻重失当,所以刑罚与政令就难以公平公正。’而且,推究先王制定刑罚根源,不使因为一时之怒的发泄,也不是用来残害民众的,是想用来制止奸恶,用来使处罚与所犯罪行相符合。而今,窃贼偷盗他人财物,贪色、放荡邪淫的人贪图美色,逃亡在外的人逃避徭役,他们都不曾杀人。对这些人即可处以砍足之刑。处以肉刑即能制止犯罪,如果再加以杀害,则超过了他们应得之罪。人死不能复生,但被任意残害处死的人,每年都有很大的数目,这是德行宽厚而热心助人的人所不忍听闻的事,更何况把这种刑罚列入政令呢?如果只被废肉刑的美名所迷惑,而不顾及实情,厌恶人们有活路而把他们赶上死路,这就如同害怕被水淹却跳出船只,想避开坑穴却跃进深井一样,连愚笨而不明事理的人都不会这样做,又有什么理由将这样的刑罚列入选列于政令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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