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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为政 十二 法律
类别:儒学中修 作者:

○夫监司以法举罪,狱官案劾尽实,法吏据辞守文,大较虽同,然至于施用,监司与夫法狱,体宜小异;狱官唯实,法吏唯文,监司则欲举大而略小。何则?夫细过微阙,谬妄之失,此人情之所必有,而悉纠以法,则朝野无全人。此所谓欲治而反乱者也。(卷三十 晋书下·传)

白话:刘颂上疏说:“监司官员依法检举罪行,狱官调查案件实情,法吏根据诉讼的供词中所陈述的事实处理案件,这些事情虽然大致上都一样,然而到了执行的时候,监司和法吏、狱官在具体做法上还是应该稍有区别。狱官主要考虑事实方面的问题,法吏着重法令、典章之条文的事情,监司则应该检举大过而忽略小过。这是为什么呢?那是由于小过失、小缺点以及荒谬愚妄,都是人们难免会犯的,如果都要绳之以法,那么朝野就不会有人格、道德和学行等各方面毫无瑕疵的人了。这就是所谓想把国家治理好却反而使国家遭致混乱的做法啊!”

○文王问太公曰:“愿闻治国之所贵?”太公曰:“贵法令之必行。必行则治道通,通则民太利,太利则君德彰矣。”(卷三十一 六韬·文韬)

白话:周文王问姜太公:“我想知道治理国家要重视那些方面?”姜太公回答说:“要重视国家的法令必须能贯彻施行。能实施,则治国的方针、政策就会通畅,通畅则人民就会得到很大的利益,人民获得了大的利益,君主的仁德就会得到彰显。”

○规矩者,方圆之正也。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故虽有明智高行,背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圆也。(卷三十二 管子·法法)

白话:圆规和矩尺,是用来校正方圆的,人纵然有明锐的眼睛和灵巧的双手,却不如笨拙的规矩能校正方圆。因此,灵巧的人虽然能够制作规和矩,却不能废弃规矩来校正方圆。圣人虽然能制定礼法,却不能废弃礼法来治国。所以虽有智力非凡、德行高尚的君主,如果背弃礼法来治国,就如同废弃规矩来校正方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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