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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二、“父不父”,“子不子”
来源:般若文海 作者:汪希教授

少年飙车杀人,自然是‘子不子’了。但问题却不在少年,而在于‘父不父’—父母不像个父母样。因为飙用的车辆价款的来源,不外父母所给,或儿女逼要,或出于偷抢或勒索,该都是父母未能善尽管教的责任在前。

雏妓问题,好像也不在于‘子不子’(女不女)。但同样的,问题焦点不在雏妓,而在于‘父不父’。崇拜金钱的价值观的形成,出于社会无数的‘父不父’,也必然出于雏妓父母的‘父不父’—她们接受和传承了这种拜金的价值观。

十八岁少年开豪华轿车,杀害尊亲且毫无悔意。我们总不能认为那是出于他‘少有大志,立志杀人。’我们总可以评判:是出于他自己的父母,和社会无数父母们的‘父不父’,才导致而成的恶果。

弑父杀母,早已司空见惯。奸及亲女,甚或致死,强暴生母,若无其事。这些令人发指的罪恶,岂是一天造成?如果法律也只能以‘杀人’或‘强暴’论罪,则法官们也得连带负责,负‘父不父’和‘子不子’之责了!

王建瑄先生承认社会已乱,主张重刑(鞭刑)伺候,笔者深有同感。严重的‘父不父’或‘子不子’之人,除了应得的刑期,得再酌量加罚十鞭到五十鞭。极端的犯行,应处极刑。

—鞭刑惩贪罚劣,最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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