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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论诚信,以“真实”为其根本义
类别:儒学中修 作者:

诚信是儒家学说和中国文化传统中一个基本的德性观念和道德原则。儒家讲“诚中形外”,“德不可掩”。其言道德,所重在人己、物我、内外的一体贯通。人际交往中的讲信用、重然诺、诚实无欺,必建基于人的真实的德性成就和存在的完成,才能实现其作为“诚信”的本真意义。脱离开人的德性实现这一本然向度,单从社会交往的效果方面理解诚信的观念,不免有将其功利化的偏颇。现代中国社会诚信价值的缺失,当然有复杂的社会原因,但它与这种对诚信观念的片面理解,亦有相当大的关系。

在“诚信”这一概念中,二者实互证互成,表现出一种诚中形外,内外一体的整体意义结构。儒家更强调诚信对于人的德性实现和存在完成之本原性的意义。忠信或诚信为人成就其德性之基础,这一层面的涵义,先秦儒常通过“诚”这一概念来表达。诚即真实,但这个真实,不是认识意义上的真实。人需要经历一系列“择善而固执”的德性修养工夫,然后能实现和真实地拥有其天命之性。对于人而言,“诚”的真实义,应理解为一种人性或其生命存在实现意义上的真实。至思孟揭示出“诚”之本体义,上述字义乃获致其本质性的意义勾连与贯通,儒家诚信概念之义涵,方始完整而邃密。

这个真实,是人的存在之实现意义上的真实,即是其所是,真实地拥有其当然之性。人实现其存在的真实,必以道德为进路。诚信,既显诸人的德性成就,同时亦构成了诸德之为德的本质根据。仁义礼智信诸德,要见之于“行”;但这“行”,须是“诚中形外”的“德之行”,方具有其自身必然的道德价值。“信”作为传统德目之一,其不欺诈、重然诺、讲信用的义涵,亦要建基于“诚中形外”这一“德之行”内在规定,才能获得其本真的内涵。

儒家对“诚信”的这种理解,体现了一种道义至上的伦理原则。在儒家看来,一个社会,一个伦理共同体,只能是以“义”或道义为最高的原则,而不能以功利为原则。孟子所谓“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荀子所谓“人一之于礼义则两得之矣,一之于情性则两丧之矣”,都很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此非否定功利,而是反对以功利为社会共同体的行为原则。究实言之,以道义为最高的原则,功利作为人性和人类存在之肯定性的价值乃能得以贞定和实现。以功利为行为的原则则反是。儒家的“诚信”论对道德之“诚中形外”,是其所是,实有诸己的本体论阐明,强调的正是道德的自身价值和自身目的,而拒斥对道德行为之外在功利目的性的理解。

据此,今日中国社会要重建诚信道德,我们的道德教化,便不能仅从人际交往的角度甚或居怀利邀福之心来理解诚信的观念,而宜注重唤醒人心内在的天德良知,由之逐渐在整个社会挺立起道义至上的至善价值原则,此其所以端本正原,深根固柢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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