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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身成仁,舍生取义
类别:儒学中修 作者:

在特殊情况下则牺牲利益而成就道义,极端的情况即是杀身成仁、舍生取义。

在义与利尖锐对立、只能做出非此即彼选择的特殊情况下,儒家的确体现出了更为注重道义而非利益的倾向,这是其相对于墨家与法家的一个重要特色。孔子指出:“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孟子进而展示了特殊情况下义利间所具有的巨大张力,并揭示了何以必须“舍生而取义”的理由。透过孟子“鱼与熊掌不可得兼”的著名论述,可得出三点结论:

第一,正像鱼与熊掌并非任何时候都只能二者择一,义与生也是可以共存并同为我所欲的;第二,只是在“二者不可得兼”的情况下,才不得不做出“舍生而取义”的选择;第三,之所以做出为道义而安然赴死的选择,是因为在义与生相冲突的情况下,追求义的价值超过了生命本身的价值,对违义的厌恶超过了对死本身的厌恶。可见,儒家主张,当遇到义利尖锐冲突而不可调和的特殊情况时,志士仁人决不为苟活而做损害仁义的事,而是宁可牺牲生命也要成仁践义。

不难看出,儒家的确首重义,但并不以义利对立作为理解义利关系基本前提。儒家不仅肯定合理之利的正当性而且在客观效果上接受“因义得利”表明,在其对义利关系的整体理解中包含了义利统一向度。因此,即使儒家所谓重义轻利也不是建立在义利对立基础上的。只是在义与利尖锐对立的特殊境遇中,儒家才明确主张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牺牲利益而成就道义。不能将“义利之辨”针对特殊境况的主张扩大化、绝对化。

在客观效果上接受“因义得利”不能归结为“以义取利”即主动自觉地打着道义的旗号谋取利益,这也是讨论儒家义利之辨必须加以认真辨析的一个原则性问题。实际上,以义取利是儒家所一直明确反对的行为方式。孟子与荀子正是因为五霸假借仁义谋利而羞于谈论他们,朱熹更对此有明确论说。当有人不赞成“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认为“仲舒说得不是。只怕不是义,是义必有利;只怕不是道,是道必有功”时,朱熹鲜明地指出:“才如此,人必求功利而为之,非所以为训也。固是得道义则功利自至,然而有得道义而功利不至者,人将于功利之徇,而不顾道义矣。”这就一针见血地道出了其中症结所在:如果为利而义,其最终结果必然是不顾道义而“徇”利。这就涉及了儒家之为儒家的根本。作为一种成德之学,儒家所关注的中心是德性人格的成就。真正的德性是高度自主而不为外在利益所左右的,“以义取利”显然是有违于此的。因此,无论出于怎样的主观愿望而认为儒家义利之辨提倡“以义取利”,都不仅完全消解了儒家义利之辨的价值意义,而且有违于其基本理论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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