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生活中,继承问题是较为普遍的家庭法律问题,涉及到继承人的切身利益.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既包括个人财产也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财产,家庭财产当然也包括其中.所以当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就存在一个家庭财产的折产问题.那么,什么可以做为公民的遗产呢? 主要包括①合法收入;②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林木、牲畜和家禽;④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的所有生产资料;⑥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⑦其它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享有同等的继承权.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 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 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在遗产的分配问题上,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遗产分配时要考虑权利义务对等的分配原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得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应光分出他人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是死体时,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这个扶养人不一定是亲属,也可以是朋友或集体单位,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继承遗产对相应份额的债务也一并继承,这种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债务不负偿还责任。
在实际的继承当中,除按法定继承以外,还存在相当数量的遗嘱继承.按照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公民可以将个人财产,通过立遗嘱的形式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以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就涉及到遗嘱的合理性问题.自书遗嘱一般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说明立遗嘱的时间和签名.代书遗嘱一般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并由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也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的尽量不要采用口头形式,以免发生更多的争议问题.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及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都不能做遗嘱见证人.遗嘱对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应保留必要的份额,立遗嘱人撤销、变更所立遗嘱或立有数份遗嘱,内容不一致的,以时间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需要通过公证手续,一旦经过公证就不得擅自变更.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效,受胁迫、斯骗所立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和遗嘱被篡改的内容无效.合法有效遗嘱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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