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法庭最常与猪打交道。仅一个法国,有名的“猪”案就有20起。猪通常所犯的罪行是杀死婴儿。在中世纪的城市里,甚至在17世纪末的伦敦,猪是可以在街上自由地东游西逛的。它们常在屋旁的小沟里啃嚼各种脏物,偶尔也窜入穷人的茅屋咬死睡在摇篮里的婴儿。于是罪犯被抓了起来,送到刑事监狱。人们把猪和别的囚犯们一起锁在一个囚室里。市政当局拨给被捕的猪与普通囚犯一样的生活费。
1408年,法国南特市法庭宣判一只猪死刑。保存下来一张该猪判决执行前的开支细帐。猪在狱中的生活费6苏(法国5生丁辅币,1947年停止使用),付给从巴黎请来的刽子手报酬54苏,付给将罪犯运往刑场的车力费6苏,购买捆绑用绳索费2.8苏,合计68.8苏。
1457年在巴黎审理了一起猪杀死5岁儿童案。法庭确认猪有罪,判处其绞刑。至于案情牵涉到其他小猪,鉴于它们参与犯罪的证据不足,法庭决定将它们全部没收。
1394年,在法国莫尔登,法庭记录了下列给猪加罪的情况:“其不顾此日为星期五(即斋戒日)竟然进食荤食。”
在另一份关于猪的判决书上写道:
“检查官、修道院院长约扎法特在所提出的诉讼中对案情曾指出,造成一岁半婴儿惹隆死亡的肇事者是一名3个月的猪崽。据此,本法庭特判决该猪崽绞刑。本判决书附有小号铅字排印的1499年4月19日刑事案由一份。”
将猪判处死刑是常有的事。巴黎郊区还有一处地名叫“被绞死的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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