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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正的“法官”
来源:法律百科 专题:趣味法律故事

我国东晋时期伟大的无神论者王充著有《论衡》一书,书中记载了古代法官皋陶在审理案件时,常使用一种怪兽来帮助判断某人是否有罪.审理案件时,若怀疑某人有罪,就叫这只怪兽用角触被怀疑的人,谁被触到,谁就是有罪的人,这就是古代神明裁判的方法之一。

神权思想是人类生产力水平低下,以及科技不发达时期的产物,大多产生于原始社会.那时候,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非常片面,对许多怪异现象解释不清.就把大自然的力量看成是超人的、神圣的力量,他们普遍认为人类和自然界之外存在着一个造物主,这个造物主能支配一切.他的喜怒哀乐就表现为人类的福祸灾异,加上后来的奴隶主和封建主将王权与神权联系起来,宣传王权神授的理论,神权思想广泛传播.审判案件时,则常常借助于神来帮助裁决。

古希腊人常将嫌疑犯投入大海中,或迫使其跳下悬崖;非洲原始人令嫌疑犯饮毒剂,或游过充满毒蛇与鳄鱼的池塘.他们相信神对于无辜者的生命是不会坐视其死而不加以保护的.这时候,神不但是案件的裁判者,同时也是执行者.但在更多的原始部落中,一般采用使嫌疑犯尝受肉体痛苦的测验法,神只起判明作用,执行部分则由法官决定.这类测验法,名目繁多,各地不同.有的令嫌疑犯将手伸入沸水锅中捞取某件东西;有的让嫌疑犯手拿烧红的铁器走一段路;有的令嫌疑犯赤脚走一段路,然后根据嫌疑犯有无伤损,或伤损后包扎一段时间看是否痊愈来判断其有罪或无罪.根据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第2 条和第132 条规定,被控告行妖术的人和通奸的妇女,为了表白自己无罪,应投入河中,接受测验.还有一些神判法是借助巫术、占卜、发誓、宗教法或野兽、毒虫来测验的.这些形式的检测,都带有极大的偶然性.如果被告人取得控告人同意,也可以用赎金免掉神明裁判。

这种神明裁判的办法,在中国也出现过.在封建社会时期,许多官吏遇到十分棘手的案件,往往到城隍庙去焚香,祈求神助,也采用过以“神蛇”断案的方式.我国少数民族中则一般采用捞油锅、捞开水锅、抓火炭等办法处理.由于神判法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并且容易被一些人操纵舞弊,已经不适应社会进步的需要,到公元13 世纪以后,欧洲各国逐渐以刑讯取代了神判。

另一方面,神判的变种——司法决斗也渐渐风行.决斗同样是一种肉体考验法,如果有人向法官控告某人犯了罪,而被告却声称原告是扯谎,法官便让这两个人决斗.人们都认为,这样的决斗是“上帝的裁判”,是绝对公正的.有罪的一方定将失败,或被杀死.如果失败一方没有死,他必须接受制裁.决斗成为中世纪以来欧洲社会各阶层,特别是上流社会的一种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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