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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教会-基督教教会法
来源:法律百科 专题:趣谈法律 ( 字号:   )

教会法产生于基督教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基督教产生于公元1 世纪占罗马奴隶制帝国统治下的巴勒斯坦地区.当时,此起彼伏、前仆后继延续了长达一个世纪的奴隶大起义已被残酷镇压下去,在奴隶的血泊里建立起来的罗马帝国的统治、压迫和剥削非常残酷.由于奴隶起义的失败和人民生活的痛苦,很多人在现实生活中看不到有什么希望之光,绝望之余,人们把希望寄托于来世,相信“救世主”将会出现,把他们从奴役、贫困和痛苦中拯救出来.于是,有关耶稣基督的神话就被创造出来并流传开来。

在基督教的神话传说中,耶稣是上帝的儿子,他在巴勒斯坦传教,创造了很多奇迹,由于他的教义触犯了统治者,所以罗马政俯将他逮捕,钉死在十字架上.但在三天后他又复活了,并且升了天。

尽管现在的学者考证实际中并无耶稣其人,耶稣是根据一些东方神话而编造出来的,但早期基督教义中人类平等,仇恨富人和仇恨压迫的精神在平民中,特别是穷人中受到普遍欢迎.尤其是信仰基督可以拯救灵魂的说法,更是深入人心.于是基督教迅速传播开来,并从亚洲西部的巴勒斯坦地区传入欧洲。

早期的基督教徒组织小规模的社团,过着公有财产的生活,禁止社团中财产的不平等.至公元2 世纪末期,各地社团联合起来,组成了教会.到了3 世纪,由于基督教的势力已十分庞大,富人也陆续入教,并控制了教会的领导权,使基督教的性质有所改变。

罗马帝国起初对基督教进行镇压和迫害,但随着基督教的传播越来越广,教徒人数越来越多,镇压已无济于事,只能引起更大的反抗.而且基督教教义主要强调来世的幸福,对反抗现实中的痛苦并不强调,于是统治者转而利用基督教。

公元313年,罗马皇帝正式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承认基督教徒的信仰自由.公元380年,罗马皇帝宣布基督教为罗马帝国的国教。

这时,随着罗马帝国分裂成东西两大部分,基督教会也逐渐形成东西两个中心,并于1054年正式分裂为两个派别,即以罗马教皇为首的罗马公教会(又称天主教会)和以君士坦丁堡为中心的希腊正教会(又称东正教会).随着基督教传播的日益广泛和统治阶级的承认乃至推崇,基督教的影响越来越大.到了中世纪,它在欧洲社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思想文化上,教会占统治地位;在政治上,它与欧洲的世俗统治者——国王、皇帝、贵族们分庭抗礼;在经济上,教会占有大量的土地和财产.由于中世纪的欧洲人基本上都是基督教徒,因此,中世纪的欧洲,教会的权力可以说是无限的。

随着基督教的形成和演变,教会法出现了.最初,教会法只是针对神职人员的,但后来随着教会地位的不断提高,教会的司法权力也不断扩大.特别是在中世纪教权与王权互相争斗中,教权取得了胜利,教会法已成为独立的司法体系。

由于教会主张按审判对象来划分司法的权力,认为只有教会才能审判教徒,而中世纪的欧洲人绝大多数都是教徒,因此,教会的审判实际上是不受限制的。

教会法是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的:

首先,是《圣经》.《圣经》包括《旧约》和《新约》两大部分.《旧约》是来自犹太教的经典,内容包括基督教的前身——犹太教的语录、戒条、法典和教义等,共920 章,后为基督教继承.《新约》是基督教本身的经典,共260 章.现在看到的《圣经》(《新旧约全书》)是公元4世纪罗马帝国时期编纂的。

基督教的“十诫”来源于《旧约》的“十诫”,它规定:

除耶和华上帝外,不准信仰其他任何神;不可造、拜偶象;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字;当守安息日为圣日;尊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伪证;不可贪恋他人财物。

《圣经》在教会法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教会法的另一组成部分是教皇的教令和宗教会议决议.另外,罗马法和地方习惯法的某些部分也被教会法吸收.教会法的基本内容大体可分为宗教性的规范和世俗性的规范.宗教性规范首先规定了教阶制度.教会认为“世界就是以上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因此教会内部也规定了等级森严的教阶。

教会法规定,罗马教皇是教会的最高统治者.教皇有召集宗教会议,批准会议决议,调动或任免主教等权力,并规定教皇不受任何审判.教皇下面是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大教职.再下面是修士、修女等小教职.大小教职各按等级享有不同的权利和待遇。

其次,教会法的宗教性规范还规定了神职人员的权利及义务.神职人员除了享有教会恩俸的权利外,还享有不得侮辱教士,神职人员只受教会法及法院的审判,免除兵役等项权利.同时,教会法还规定高级神职人员皆应承担不结婚的义务。

教会法在世俗性规范中有些条款是很有意思的.例如,关于债务,教会法规定禁止利用金钱借贷收取利息,更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教会法中这种严禁牟利的原则,倒是体现了早期基督教的精神。

教会法对后世法律影响最大的还是有关婚姻、家庭等民事方面的规定.教会认为,结婚是上帝的恩赐与安排,“结婚属于宣誓圣礼之一”.因此,教会法规定,结婚必须通过一定的宗教仪式,举行结婚宣誓,接受教会的祝福和进行结婚登记.只有这样,才能成为教会承认的有效婚姻.特别是16 世纪后,结婚的宗教仪式已成为结婚必不可少的条件.直到今天在西方虽然越来越多的人愿意用自己喜欢的方式结婚,但到教堂里按一定宗教仪式结婚的青年人仍占多数。

教会法中还有若干禁止结婚和解除婚姻的规定.教会法禁止近亲属结婚,对于近亲属结婚,教会不承认其婚姻的合法性,并拒绝为其主婚.教会法还规定关于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重婚、无性行为能力等人的婚姻,教会有权解除其婚姻关系.教会法严禁离婚,认为离婚是“对上帝不忠”.教会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

教会法的上述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对西欧各国近现代的民法影响很大。

中世纪教会法还有一个臭名昭著的产物——宗教裁判所.宗教裁判所又称异端裁判所,是专门从事侦察和审判有关宗教案件的机构.这种法庭为了镇压违背基督精神的“异端邪说”,残酷地镇压当时进步的思想家和科学家.如13 世纪英国著名的思想家培根,就曾被教会逮捕入狱,关押长达14年之久.出狱不久,培根就去世了.又如中世纪最伟大的科学家哥白尼,很早就发现了地球是围绕太阳运转的,但是这个观点违犯了教会的“上帝所创造的地球是宇宙的中心”的观点,哥白尼害怕教会对他进行迫害,犹豫彷徨了很多年,直到临死时,才公开发表自己的学说.16 世纪意大利著名的物理学家伽利略,坚持以科学精神探索宇宙,遭到教会的严刑拷打和长期监禁.最为悲惨的是16 世纪意大利著名的哲学家布鲁诺.布鲁诺接受并坚持了哥白尼的观点,就被教会判为“异端”,开除了教籍,并被迫离开祖国,长期流浪在异国他乡.后来布鲁诺回到意大利,一踏上祖国的土地,就陷入宗教裁判所的毒手,最后竟被活活烧死.因此,宗教裁判所是教会历史上最黑暗的一页。

中世纪以后,随着启蒙运动、文艺复兴等思想文化领域人文主义思想的兴起;随着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随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和法国大革命的爆发,这些政治、经济、科技和思想文化领域内翻天覆地的革命浪潮,彻底摧毁了中世纪教会统拾的社会根基,同时也由于教会本身的黑暗、腐朽、没落,教会的影响逐渐衰微,教会法的适用范围也逐渐缩小.到了近代,西欧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彻底完成之后,教会在世俗领域的权力也完全消亡了.但是,仍可以从今天欧洲各国的法律,特别是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中,看到教会法的影子.而且,教会法的幽灵也随着当年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国家的殖民扩张,飘游到世界各地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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