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平衡,世界上各个地区人类所处的社会形态也是不一样的.在西方的欧洲地区,最先产生奴隶制国家和法的是古代希腊.古代希腊的地理范围包括现在的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地中海和黑海沿岸的某些地方。
古代希腊的经济和文化是非常发达的.早在公元前2000年左右,希腊就有了奴隶制的国家,这些国家在当时的世界上来说,是十分发达和富裕的.但好景不长,大约在公元前1200年左右,有一支多利亚人的部落集团迁徙到希腊,多利亚人社会发展很落后,还处于原始社会状态.他们迁入希腊后,带动了很多其他部落纷纷向希腊迁移.结果,发达的奴隶制国家瓦解了,先进的文化消失了,定居在希腊的各民族普遍过起了原始社会的父系氏族公社的生活。
古希腊的父系氏族公社的各部落是实行军事民主制的。
所谓军事民主制,就是由部落的成年男子即全体战士组成人民大会.人民大会是部落的最高权力机构,同时人民大会还选举产生军事首领,作为战时的军事统帅.但是,由于各部落间战争频繁,军事首领的权力就日益扩大,即使没有战争的日子里,军事首领的作用也愈加明显.另外,由于有战争,必然就会有俘虏.被俘虏的敌人,在那个岁月里,出路只有一条,就是当奴隶.古希腊的军事民主制没有维持多久,奴隶制时代就来临了。
公元前800年至公元前600年,是古希腊奴隶制社会形成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希腊,生产力迅速发展.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巨大发展,聚积起大量的社会财富,在氏族公社中占领导地位的部落首领和军事首领,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在社会财富再分配的过程中为自己分配了大量的财富.不平等的私有制产生了,贫富悬殊产生了,原始社会的公社所有制再也无法维持,原始社会只好寿终正寝,国家诞生了。
古希腊人建立的国家,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周围一些村镇,所以称为城邦.在古希腊,这种城邦式的奴隶制国家,数以百计.如果拥有几百平方公里土地,几万人口的城邦,在希腊,就可称为大国了.当然,如果让东方的中国、印度、埃及等奴隶制大国的国王知道,一定会嘲笑这些小得可怜的国家的。
古希腊的几百个国家,在历史上从未统一过.因此,虽然古希腊很早就出现了法律,但适用于全希腊的统一法律却没有。
在古希腊这几百个国家中,最强大的和最重要的是斯巴达和雅典,而且这两个国家也是古希腊奴隶制两大政体的典型代表.斯巴达是奴隶制贵族政体的代表;雅典是奴隶制民主政体的代表.所以,了解这两个国家的法律,就可知道古希腊的法律制度了。
以严格的军事生活和军事制度而闻名于世的斯巴达人,读者大概早已有所了解。
斯巴达人在希腊建立国家之后,就开始了大规模的对外侵略和征服.在长期的侵略过程中,斯巴达人占领了很多地区,它把被占领地区的居民变为自己的奴隶,称这些奴隶为希洛人.到后来,希洛人超过斯巴达人数十倍之多.为了统治这超过自己数十倍的奴隶,斯巴达人形成了一整套的机构、制度和法律。
斯巴达的政治体制是贵族专政,斯巴达的国家机构由国王、长老会议、公民会议和监察官组成。
斯马达有国王两人,但国王有些名不符实,不如其他奴隶制国家的国王那样一呼百应,唯我独尊,掌握至高无上的大权.斯巴达的国王平时只有审判某些案件和主持某些祭奠的权力,好像一个法官.但国王在战时统率军队,权力很大.长老会议是斯巴达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一切重大事务,会议成员除国王外为28 人,由公民会议选出,实际上选出的全是贵族出身的长老们。
公民会议由全体30 岁以上的男子组成,实际上起不了什么重大作用.监察官5 人,也是选举产生,但当选者多为贵族,监察官能监督国王、审讯国王,可左右长老会议.因此,斯巴达的实际统治者,就是这些监察官们。
斯巴达这种政治体制造成了一种互相监督,谁也无法实行独裁统治的状况。
斯巴达的这种状况在世界整个奴隶制社会中是比较奇特的.斯巴达国家的整个体制就是一种原始社会与奴隶制社会的混合产物,在斯巴达的法律中这一点反映的尤为明显。
我们先不说斯巴达一般性的法律,先谈斯巴达的一个特殊法——国民军事教育法。
国民军事教育法规定全体斯巴达人都要实行严格的军事训练和军事纪律,整个斯巴达国家就如一个大军营.初生的婴儿,首先由长老检查他身体是否强壮,能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战士,不合格的婴儿,就被扔进深山.儿童长到7 岁,就到少年儿童营过集体生活,受集体训练.18 岁以上的男子,正式开始军营生活,每天有军事训练,并驻防各地.30 岁以上的男子,才可回家住宿,但在年满60 岁以前,仍须服兵役,并每天参加军事训练.由于这个法律,使得斯巴达人勇猛无比,个个都是出色的战士,因而它可以奴役比自身人口多几十倍的奴隶而毫不费力.斯巴达人真是个军事怪物。
斯巴达的法律制度大略有下面几项内容:
首先,在斯巴达,只有斯巴达人才享有公民权.而被称为希洛人的奴隶,是没有任何权利的.但希洛人又和其他奴隶制国家的奴隶不一样,他们不是任何私人的奴隶,而是整个国家的奴隶,由国家分配给每个斯巴达人使用.对自己所管辖的希洛人,斯巴达人可以任意处置,包括杀掉,但无权买卖。
其次,斯巴达将全国的土地按照全体服兵役的斯巴达成年男子的数目,划分出面积相同的份地,每人一份,分给斯巴达人.土地由希洛人耕种,不能买卖.所以,在斯巴达没有贫富的差距,因为大家占有的土地都是相同的.贵族与平民相比只有地位的高低,没有财富的多寡.这种经济关系也反映了原始公社的特征,因此,斯巴达这种奴隶制只是国家作为奴隶主的奴隶制.斯巴达的法律对婚姻与家庭的规定也反映了原始公社的特征.虽然法律规定是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妻子同别人发生性关系也是可以的,并不受惩罚.这也残留着原始公社群婚制的痕迹。
斯巴达对诉讼的规定也很有意思: 刑事案件由长老会议审理;民事案件由监察官审理;继承案件由国王审理;公民会议还有一定的司法权.司法权力如此分散,也是和斯巴达国家的政体相符合的,斯巴达的政体形式造成了人人都无法独裁的局面。
上述就是斯巴达法律的基本内容.正是因为斯巴达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使得斯巴达在希腊称霸一时。
斯巴达人无论男女都是军人和军人家属,他们不从事其他职业.他们不种田、不做工、不经商,对文学、艺术、科学不感兴趣,也不去关心.因此,斯巴达无论在经济上还是文化上,都是十分落后的.可是,就是这个十分落后的国家,凭借其军事实力,最终称霸希腊。
在古希腊,另一个最重要的国家就是雅典了.雅典国家大约产生于公元前800年左右。
雅典国家政权最初是由执政官、贵族会议和公民大会组成,权力主要集中在执政官和贵族会议手中.由于雅典的工商业很发达,在经营工商业中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的平民对于氏族贵族垄断政权十分不满,强烈要求改革.公元前594年,梭伦当选为首席执政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改革开始进行.要谈雅典的法律,就要从梭伦立法开始。
梭伦最重要的法令之一是“解负令”。
法令取消一切债务,因债务而抵押的土地归还原主;因债务而卖身的奴隶恢复自由;因负债而被卖到其他国家的奴隶则由国家负责赎回,并永远禁止公民因负债而成为奴隶.从此,雅典的奴隶来源就是海外掠夺或战争俘虏了,本国的人民再也不必担心会成为他人的奴隶了.梭伦的这项改革,为以后希腊其他国家和罗马废除债务奴隶奠定了基础。
梭伦立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公民大会的权力,削弱贵族会议的权力。
梭伦设立了一个叫400 人会议的组织,由雅典4 个部落每个部落各选 100人参加,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使贵族会议的权力大为减少.梭伦还设立公民陪审法庭,作为雅典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因而从贵族会议手中又夺走了司法大权.公民陪审法庭由陪审员组成,每个公民都可当选为陪审员,法庭判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陪审员投票决定.这种陪审员制度,一直延续至今,可见这个制度的合理性。
梭伦立法还有一项重要内容是按财产的多少,把公民分为四个等级.第一、二等的富裕公民被选为执政官;第三等级的中产公民可随一二等级被选为400 人会议成员;第四等级的贫民则只有参加公民大会和担任陪审员的权利.这是梭伦的又一大发明,把人分为等级固然不新鲜,但以私有财产决定人的社会地位,却是梭伦的创新.民族公社的原始社会形态中靠血缘关系或靠贵族、首领的传统身份来决定社会地位的现象在其他奴隶制国家是非常普遍的,可是在雅典,这种原始社会制度的残余却被梭伦的这项规定消除净尽。
说起古希腊灿烂的文化,人们往往津津乐道于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斯多德或阿基米德、毕达哥拉斯,很少提起梭伦,大概这是由于梭伦没有什么流芳百世的著作吧.其实,梭伦的“作品”,不是用文字写的,而是用行动写的。
在梭伦以后的岁月里,又陆续出现了一些立法,把梭伦开创的民主政治推到了鼎盛时期.其中最主要的是取消了以部落为单位推选代表,而改为将雅典全国划分成10 个选区,每个选区都是基层行政阳军事组织.这种按地域而不是按血缘来划分居民和管理居民,就敲响了氏族制度最后的丧钟.不仅如此,希腊还取消了部落选举出的400 人会议,代之以每个区选出50 个代表,10 个选区共500 名代表组成的500 人会议.此外,还正式规定由全体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是雅典的最高权力机关。
雅典的民主化进程达到了非常惊人的程度,以致比起现在的某些国家的政体都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因此,民主化可以说是雅典法律制度最主要的特点.这种民主化的政治经过中世纪的长期黑暗之后在近世又重放光芒,对近代的法律制度建设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雅典法律还有一个突出之处是严格保护私有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个在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法律中再三强调的原则,在古希腊时雅典国家的法律里就已有明文规定.而且,在雅典,历届执政官就职时,都必须宣誓要保护每个公民的私有财产。
上面介绍了古希腊法律中两个典型的代表;斯巴达和雅典.这两个国家是奴隶制时代集权政治和民主政治的代表.在斯巴达,公民的主要的权利和义务只有一条: 为国打仗;而雅典,公民的政治、经济权利则得到充分保障.不过,请读者们切记,无论是斯巴达还是雅典,奴隶都不是公民,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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