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西部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流经的区域被称为两河流域.这一地区地形平坦,气候温和,土地肥沃,农业和手工业十分发达。
公元前3000年左右,两河流域地区相继出现了一些国家.这些国家是由农村公社发展起来的,与后来的国家还不太一样,这些国家的国王还不是具有无限权力的专治君王,这些国家还有原始社会的残余影响.而在当时,调整社会关系主要是依据习惯法,而由于各个地区的习惯法是不相同的,并且有些习惯法也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法的诞生就成了社会的需要,历史的必然。
这时的两河流域,经过多次战争,各个分散的小国开始逐步被统一,出现了中央集权国家的雏形.到了乌尔第三王朝(约公元前2113-2006年),随着国家不断地扩大,王权不断地增强,出现了现在知道的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这部法典保存得很不完整,只残存了几条,其基本内容是保护奴隶主的私有制经济.后来,两河流域的其他一些国家也陆续制定出一些法律。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之后,两河流域又陷入长期分裂的局面.直到公元前18 世纪,两河流域中部的国家巴比伦强盛起来.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征眼了周围的一些国家,占领了两河流域的大部分地区,在两河流域建立了统一的国家。
汉穆拉比完成统一两河流域的大业后,建立起新的中央集权的奴隶制国家,但由于它是在征服诸多小国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新的国家内存在着不同的文化、语言和习惯,也有着各式各样的法律,这给统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于是,汉穆拉比在各国原有法律的基础上,结合一些氏族部落的习惯,制定了一部全国通行的法律.这就是古代两河流域最重要的法律,也是对后世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汉穆拉比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共282 条,是一部司法判决的汇编.这部法典带有鲜明的奴隶制社会的特征,并受原始社会残余的影响。
让我们看看这部法典的规定吧!
首先,它把人分为若干等级,奴隶自然是处于最低下的等级里了,奴隶不仅没有任何权利,连生命都不能保障.法典规定: 打死奴隶,只需赔偿奴隶的主人一些银钱即可.在法典里,奴隶的地位和牲畜的地位是相同的.当然,奴隶被法律明文规定不享有正常人的权利并非汉穆拉比法典的独家专利,这几乎是所有奴隶制国家的流行病,尽管这些国家远隔万里、互不往来.另外,汉穆拉比法典中还有大量原始社会习惯法的痕迹,这又是奴隶社会法律的一大特色.如法典中规定的某些制裁是按照同态复仇的习俗,例如你打断了我的骨头,我也必须把你的骨头敲断等.当然这些规定只是适用于奴隶的。
汉穆拉比法典对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水平之高颇令人吃惊,似乎不像是那个时代的法律了.这大概和古代巴比伦繁荣的商业和手工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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