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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刑仁术第八
类别:受持篇 作者:周安士

生员犯奸,教官扑责;僧道违律,易服施刑。妇人有罪,着衣行杖;重罪女犯,另置一牢。(四条,初贵贱有等,次男女有别。)

毋置妾第九

有子;年老;姬媵满前;已造淫业。家有悍妻;有俊仆;多方求子不效。自身显达,妻在故乡。(八条,初论理,次量势,末度情。以下通士庶。)

不敢作妾第十

同姓女;儒家女;尼孀女。祖、父之婢。(四条,初以在外者言,次以在家者言。)

【白话译文】

学府中儒生犯法,应由教官责罚。僧人、道士犯法,要先换下僧衣、道袍再施刑。妇女因罪而受杖刑时,应穿着衣服受刑。重罪女犯应单独关押,不可与男犯相混。

已有儿子。年纪老迈。已有很多姬妾。造过邪淫罪业。家有妒悍之妻。家中有俊秀男仆。多方求子无效。自己地位显赫,妻独在故乡。

与自己同姓之女子。读书人家之女子。尼姑未出家前之女或寡妇之女。祖父、父亲之婢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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