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有言,“《春秋》言是其微也”(《荀子·儒效》)。董仲舒也说,“《春秋》之好微与”(《春秋繁露·玉杯》)。孟子论《春秋》,以为“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孟子·离娄下》)。董仲舒认为,“《春秋》论十二世之事,人道浃而王道备,法布二百四十二年之中”(《春秋繁露·玉杯》),并引“孔子曰:‘吾因其行事,而加乎王心焉,以为见之空言,不如行事博深切明’”(《春秋繁露·俞序》)。可见,《春秋》之所以“微”,源于常人认为本来明白清楚的“事”里布有“义法”和“王心”。《公羊传》也说“定、哀多微辞”(定公元年),如再从其对《春秋》制义的坚信和《春秋》书法的阐释中更可明白地显示索隐的解释动机和解释行为。《公羊传》“解经”的索隐性具体表现在:
书中见不书,不书见所书。在《公羊传》的视野中,“解经”如果不前后关照、详略对比、显隐互推、内外甄别,立足《春秋》文本的整体结构理解每一具体事件,并通过每一具体书法显示《春秋》整体布局,那《春秋》大义就无以得见。《春秋》隐公十年:“六月壬戌,公败宋师于菅。辛未,取郜。辛巳,取防。”若今人读此经文,实在如读现在的“新闻标题”,必觉十分平常。《公羊传》解曰:“取邑不日,此何以日?一月而再取也。何言乎一月而再取?甚之也。内大恶讳,此其言甚之何?《春秋》录内而略外,于外大恶书,小恶不书,于内大恶讳,小恶书。”在《公羊传》看来,这一条经文恰好体现了整个《春秋》书写的大囧琺,关涉“内外”、“大恶小恶”、“书与不书”和“讳”的整体布局。这个书写大囧琺又具体体现在“取邑不日”这一类事件的一般书法中。此处“一月而再取”且都“书日”又是一个具体个案,与“取邑不日”的通则不合,且有深意,即表明“内大恶讳”的《春秋》微辞。如是,“不日”中见“书日”,“书日”又显“不日”,褒贬法则尽在“隐微处”。
于同中显异,于异中求同。同事同辞同义,凡具有一般认知水准的人都不难理解。可《春秋》“书与不书”错综交织,事、辞、义之间难以一一对应。试举“辞同事异”者以明之。僖公二十八年:“天王狩于河昭”。桓公四年:“春正月,公狩于郎”。《春秋》经文于此两处都用一个“狩”字。可论其事实,却并非都是真的“狩”。且看《公羊》对两者的不同解释,释前者曰:“狩不书,此何以书?不与再致天子也。”释后者曰:“狩者何?田狩也,春曰苗,秋曰蒐,冬曰狩。常事不书,此何以书?讥。何讥尔?远也。诸侯曷为必田狩?一曰干豆,二曰宾客,三曰充君之庖。”比较两个解释可知,“天王狩于河阳”的事实是霸主晋文公召见周天子,表明周室衰微的现实境况,从维护天下一统的尊王原则来看,晋文公召见周天子不符合“礼制”规范,所以《公羊传》认为《春秋》如此用“辞”是要表达“不与致天子”的尊王观,何况这还是“再致”呢?后者才是真的“狩”,不过释“田狩”仅举“春苗、秋蒐,冬狩”而不提“夏田”,这与春秋时代的事实又不尽合。《公羊传》对此没有明言,后来公羊学家顺此进一步以为孔子作《春秋》是立“《春秋》制”,即“理想”的制度,因而与“实存”的“春秋制”不同,“田四时”改为“田三时”更体现孔子的人文关怀。这种索隐式解读《公羊传》里不少,由此可见一斑。
因名而探实,据实而思名。名副其实,固然是好。可历史时刻在发展变化,新生事物也不断涌现,名不副实的情况自然也时有发生。在大变革大改组的春秋时代,名不副实的现象到处都是。王不王、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夫不夫、妇不妇的秩序失范、伦理失正现象屡见不鲜。后世公羊家有所谓“七缺之义”。解《春秋》经,不审名实,必然会既不得信史,又不明义理。因名而探实,据实而思名,方得《春秋》微意。《春秋》昭公十九年:“夏,五月,戊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冬,葬许悼公”。如仅看两句经文,必以为给我们提供了两个客观的史实。然事实并非如此。《公羊传》前事未解,释后事曰:“贼未讨,何以书葬?不成于弑也。曷为不成于弑?止进药而药杀也。止进药而药杀,则曷为加弑焉尔?讥子道之不尽也。其讥子道之不尽奈何?曰:乐正子春之视疾也,复加一饭,则脱然愈;复损一饭,则脱然愈;复加一衣,则脱然愈;复损一衣,则脱然愈。止进药而药杀,是以君子加弑焉尔,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是君子之听止也。‘葬许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赦止者,免止之罪辞也”。这段解释从“书葬”的规则入手,导出“弑君”名不副实,不能单从客观的“君死”事实而来理解“弑”的概念,因此也不能一见“弑君”的概念就确认为“弑君”的事实,接着引故事“乐正子春”来说明“弑君”的实质是“子道之不尽”,严格地讲不能叫做“弑君”,但《春秋》以“尊君”为大义,只要造成了客观的后果,即使不是真的“弑君”也难脱其责。不过,从主观动机来看,《春秋》又力主“君亲无将”(庄公三十二年),既然没有“弑君”的动机和行为,由其他事情导致的“君死”事实就不能说成是“弑君”了,所以“许悼公死”书“葬”实际上也就是“正辞”,但无论如何,许世子进药毕竟是导致其死的直接原因,《春秋》“贵志”固可不论其罪,但书“葬”还应是“免止之罪辞”。《公羊传》这番索隐解读结果使事情真相大白,又从主观和客观两面见其定罪法则,更凸显了尊君和尊父的宗法伦理观念,可谓一箭三雕。其他如“赵盾弑君”等的解读亦将此法用得活灵活现。
托始以立义,变辞以从义。《公羊传》以为君子作《春秋》,无论是文本的整体构造还是义理的具体设立,都有一个“始端”,索隐大义不可忽略“初始之所托”。《春秋》隐公五年:“初献六羽。”《公羊传》释曰:“初者何?始也。六羽者何?舞也。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僭诸公也。六羽之为僭奈何?天子八佾,诸公六,诸侯四。诸公者何?诸侯者何?天子三公称公,王者之后称公,其余大国称侯,小国称伯、子、男。天子三公者何?天子之相也。天子之相,则何以三?自陕而东者,周公主之;自陕而西者,召公主之;一相处乎内。始僭诸公,昉于此乎?前此矣。前此则曷为始乎此?僭诸公犹可言也,僭天子不可言也”。一个平常的“初”字,引发对“始”的思考,联系“六羽”所涉及礼制的解释,“始僭诸公”的非礼之义托盘而出,稍作引申则“僭诸公犹可言也,僭天子不可言也”的微言也显而易见,表明《春秋》“天子公侯伯子男”的等序观念。从历史事实说,“始僭诸公”之类的事“前此”已有,此处之所以特别提出并称之为“始”,《春秋》“托事明义”的书法也就得以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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