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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学界的决定性理论
类别:从科学与佛学看因果观 作者:王守益

谈到科学界,我们可以物理学的内涵来作考虑。在古典物理中,一物理现象总是有必然的、决定性的因果关系存在。例如,我们手中拿一颗石头,我们一松手它就自由下落,落到地面某处一定的位置。在这“因”(松手放它)与“果”(掉落到地面某确定位置)中间的连系,是由大自然中的物理定律所支配在这个自由落体的因果中,自然定律是牛顿的万有引力或地心吸力定律。

如果比较一下日常生活与科学上的因果律,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科学上的因果,有十分明确的因果关系,即是大自然的自然定律;生活中谈的因果,则没有十分严密明确的因果关系,更不易用数学公式写出来,甚至常常在因果关系中掺杂著心理的因素,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也有很大的出入。

一定的因,会导致一定的果,表示因果关系是决定性的。这是古典物理的要求。但古典物理中有统计物理的部分,这时的因果关系是属于统计性的。在古典统计物理内,通常考虑很多个相同的系统,虽然我们有一定的因(起始条件),但后来的果却是机率性的,而不是决定性的。

按:王守益教授将“因果律”一词运用得很广泛。虽然佛家心法包括物质与精神等多个层面,但物质世界更侧重于众生受报的一种“业感”,就算同种物质对不同业报众生而言,所展现的境界相也不同,物质特性也不同,具体可参阅“一心四境、一心四见”佛教辞典相关词条。佛家在无情众生(物质)层面常以二缘论因果,对于有情众生却以四缘论因果。有情众生虽造作同种业因,例如杀生,但会因各自心境心所不同,所结性罪不等。若只在物质层面,这类因果准则根本不能被解释被例证。文中提到“甚至常常在因果关系中掺杂著心理的因素……”,事实却是,佛家的因果律更侧重“心理的因素”的参与,没有心理的参与,物质层面孤立的“行相”都是“无计”的,没有果报可言。物理科学研究的种种定律或物质特征,只是心法四分之一的“相分”的物理属性,并且也只局限在人类视角而言,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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