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易经文化 < 儒以修身 < 首页 :般若人生网
形而中者谓之卦,通形而上与下,为形而中之范畴表达
类别:儒学初探 作者:

何为卦?卦是《易经》哲学的基本范畴,但“卦”这一范畴却不同于西方哲学理性思维进路中的范畴设定。西方哲学的概念范畴表达的是理性主体认识对象客体的概念设定,其范畴为主体面对存在而进行的主观建构,代表着主体对客体的对象性认知,故笛卡尔说“我思故我在”,康德说“人为自然立法”,即永远是人在说外物存在,人以概念在言说这个世界的存在。

这里就出现了问题,就是人以何为理据而言说外物如此存在,人永远是在一定的时空局限下进行着自我言说,只能是一种“自以为是”。时空转换,他人又在其时空局限下自我言说,以自己的“自以为是”攻击他人的“自以为是”,甚至“以非为是”,这是西方对象性思维方式的必然结果。其思维特点就是在形而下的器物层面上思维,缺少形而上的本体论依据,只能“自以为是”,相互攻驳。而“卦”不是对象性的范畴设定,对象性世界中没有一个叫做“卦”的事物存在,正因为它不是对象性的范畴设计,才有可能避免了西方哲学“自以为是”的认识论误区。

“卦”非不可言说的形而上之道,亦非有形有象,具体存在的形而下之器,故卦是居于形而上与形而下之间的“形而中”,“形而中者谓之卦”。具体来说,“卦”以“象数理义”实现其“形而中”之用。“象”与“数”为形而上之道于天地自然中展开的外在显现,“理”与“义”为“象”与“数”于卦中的表达。故主体之人据“卦”而言说“理与义”,就非西方哲学式的对象性言说,此“理与义”由卦而联接着“象与数”,“象与数”为“理与义”之本体论依据。可以理解为“象与数”为形而上之道之显现,“理与义”则为“形而下之器”所内含,“象数理义”中和于“形而中之卦”,“卦”通“形而上”与“形而下”而为“形而中”之范畴表达。故主体以“卦”言“理义”,就不是主体的“我思”在言说,而是“卦”在言说,“卦”借“我思”而言说,从而避免了“我思”的“自以为是”。

而“卦”之“象数理义”已把言说之主体蕴含其中,主体说“卦”即是在言说自我之生命,而不是西方哲学式的把主体孤立于客体之外而独断客体之理而成为“自以为是”。“卦”永远把主体带入言说之“理义”之中,而不是让主体在世界之外审视客体而去言说其理。

又形而中者谓之人。“形而中者谓之卦”,但“卦”为人所设,“卦”是人的主体表达形式,是主体之人中和形上之道与形下之器而言之的概念范畴,只是抽象存在;故与“形而中之卦”的抽象存在相对应的具体存在自然就是命名了“卦”这一范畴的主体之人,所以“形而中者谓之人”。

人以有外在形体之存在而言,可名之为“形而下者谓之器”,人又因为有内在无形之生命自觉,可名之为“形而上者谓之道”,人行于形而上与形而下之间,或言人贯通形上与形下,或言人兼具形而上与形而下,或言人就在形之中,人就是形本身,从而名之为“形而中”,故“形而中者谓之人”。

又形而中主体之谓神。“形而中之人”如何能立“形而中之卦”,领悟“形而上之道”?其立卦的主体性何来?其“得道”的可能性何在?因为主体之人有“神”。人是以“神明之德”实现“观变于阴阳而立卦”,“神”是人之为人的主体性所在,故“形而中主体之谓神”。显然,“之谓神”的“之谓”又表明“神”之存在不是主体之人的“谓之”,不是主体的自以为是,而是人的主体性存在的自在显现,主体之人能“观变于阴阳”这一行为本身显现出“神”之所在,“神”之主体性之用,故名之曰“神”。

人乃有形之存在,显然不是形而上之道。但人又具有“观变于阴阳”之“神”,人以“神明之德”和于“一阴一阳”之道,“一阴一阳”于“形”中显现,“神”入于此“形”中而和于“一阴一阳之谓道”,是为“形神中和”,从而由“形”而“上”,达于“形而上者谓之道”;从而使人成为形而上的存在,是为“得道”。这就是人的生命之道,故人不是形而上之道,亦不是形而下之器,人只能是“形而中”,可以上达“形而上”,也可以沉沦于物而为“形而下”;而人成为形而中的主体性在于“神”,故“形而中主体之谓神”。(孙铁骑)

下页:《周易》天人合一论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