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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唆人之争讼
来源:安士全书 作者:周安士 ( 字号:   )

[发明]争与讼有别,争者,仅形之于口角;讼,则直见之于词状矣!从来善斗者必死,好讼者必亡。一经失足,身家荡尽;如蛾赴火,欲悔无由。究其所以致此者,大抵非因田房起见,即为斗殴兴波。为田房者,无不爱惜钱财,岂知一经对簿,必致费尽钱财。为斗殴者,无不欲顾体面,岂知一跪公庭,翻成削尽体面。彼讼而败者,固已烂额焦头;即讼而胜者,亦复惊心丧魄。与其身亡家破,始悔横逆之当容,何如理谕情饶,先绝公门之片纸?忍耐者,方为智士;唆人者岂是良民?唆人争讼者,非欲蚌鹬相持,从中取利,即是私仇公报,借刀杀人耳。究竟风息浪平,灼见此中之构斗,岂不枉为小人,自伤阴德乎?

【白话译文】

[发明]争与讼二者是有区别的。争仅限于口头争论,讼则见之于状纸文书。自古以来,争强好斗之人都难逃一死,动不动就想打官司之人必然落得惨败下场。一失足成千古恨,身家荡尽,如飞蛾扑火,想后悔都来不及。推究他们闹到如此地步之缘由,大抵不是因为田产房屋之纠纷,便是因为互相殴打引起的风波。为田产房屋的,无不爱惜钱财,何曾想到一经对簿公堂,必致费尽钱财。互相斗殴的,起初何尝不顾惜自己体面,哪知一旦跪在公堂之上,反而体面扫尽。诉讼而败的,固然已焦头烂额。即便官司打赢了的,同样也惊心丧魄。与其落得家破身亡才悔悟处横逆时应当容忍,怎比得上事先即平心静气、彼此沟通、互相谅解,不告上公门呢?遇事能忍耐者,才算是有智慧之人。怂恿他人打官司者,哪会是好人?◎怂恿他人打官司之人,不是想鹬蚌相争、渔翁得利,便是公报私仇、借刀杀人。如此费尽心机,待风平浪静后,反而被人识破从中挑拨离间,岂不枉为小人,自伤阴德?

下附征事(三条)

下页:累世未讼 见机免祸 贵子忽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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