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说明,自性的“存在”问题,不能用世间的因果律来解释。但这并不表示出世法(无为法)没有因果关系。出世法的因果关系,比起世间法(有为法)的机率性还要来得不确定。因此,我想用《金刚经》的“无有定法”来描叙它。
《金刚经》无得无说分第七,佛陀说:“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耶?如来有所说法耶?须菩提言:“如我解佛所说义,无有定法名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亦无有定法如来可说。何以故?如来所说法,皆不可取,不可说,非法非非法。所以者何?一切贤圣皆以无为法而有差别!””
意思是说,佛陀问须菩提如来得到无上正等正觉吗?如来有说什么法吗?须菩提的回答是:如照他所了解的来说,没有一定的法是无上正等正觉(即不执著某种一定的境界,即不能有所“确定”或“认定”),也没有一定的佛法是如来可以说的。为什么呢?如来所说的法,都是不可以执取的(执取即有相,即不能有所“确定”或“认定”),甚至也不可说,它不是“法”,也不是“不是法”(不能有定见,即不能有所“确定”或“认定”)。这又是为什么呢?所有修道有成的人,都是在“无相”或“空”的方面(无为法方面),显现其不同成就的差别。
换言之,这里所涉及的因果,是属于“空”或“无”方面的无为法,因此无有定法,也就是不能有所“确定”或“认定”。类似这种情形,在《金刚经》的一相无相分第九中,佛陀说:“须菩提,于意云何?须陀洹能作是念──“我得须陀洹果”不?须菩提言:“不也,世尊。””这种不能确定的情形,有些类似科学界中的测不准原理。当你要“确定”一电子的位置时,这一确定就给了这个电子极严重的影响,它的动量立刻变到无穷大,它再也不是原来电子的行为了。在出世法里,只要你一有“认定”或心上有“确定”,即是心中有相,不是无相,这就离开了出世法或无为法的范围,严重影响到无为法的因果关系。
《金刚经》常常出现“三句话”的句型,如“佛说波罗密,即非波罗密,是名波罗密。”这三句话本质上应是顿修顿证的特殊修行方法(请参考拙著《我们的摩尼宝珠》书中的“什么是般若法门”,慧炬文库三○一三);但更详尽扎实的解法,是把它看成一心三观的修行方式。 [参考:吴润江先生注释的《金刚般若波罗密经讲义》]。
当然,也可以作其他解法(《金刚经》注解者凡八百余家)。不过,这三句话是否包含因果关系呢?我想应该是可以的。譬如说,第一句(假观)可以当作因地法行的因,第三句(中观)可以当作果地成就的果。这因与果的关系,也是很不确定的;修一心三观的人很多,成就中观的人却是很少。
世出世间的因果不单是不确定,无有定法,甚至当事人还不一定清楚。现举一个类似神话的例子来谈吧!假设有一位经营大事业的某人,平日助人信佛作了不少功德,这时候事业遇上了挫折,身体健康也发生了严重问题,颇难度过。另有一位修行极高的人,由于某种因缘受其所感,于是在“定”中给他甘露,使他的健康日形增进,但他只是诧异,不知是吃什么药好的。他种了些好因(作功德),也得了好的果报,但他完全是不知情的。这种因果很不确定,因为感动这样的高人,需要相当巧的缘份,不是每个好心人都能得到的。
用“无有定法”来描叙出世法的因果关系,就“不确定”的程度而言,比机率性的因果律还要来得不确定,已如上述。但如果用肯定性的文字来表达,则《楞严经》的“循业显现”,描述得入木三分。例如,前一段所谈到的某人,做好事能得好报,其实可说是他的业力召感所致。别人的业力 [共业与别业,请参考《我们的摩尼宝珠》,王智益著(慧炬文库三○一三,慧炬出版社一九八九年十月出版)。]
不同,虽“种因”相同,不一定能得到同种果报。诸佛在毗卢性海放光不断加持我们,但我们能否得到?或得到多少?则须看我们的修为了,这也就是循业显现的因果关系。
按:因众生心性不定境界不同,世尊教法故不定。若对某定性众生,其教法则定。条条大路通罗马,成佛之法非一,故无有定法名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一切贤圣皆以无为法而有差别”,差别出自“贤圣”,三贤十圣有四十二阶位,但终极阶位妙觉境界,佛佛等同,无有差别。“我得须陀洹果”之相不可执,佛教诫修行当离执离相,离四句绝百非,但非不能确定自己证得何种阶位。须洹果、阿罗汉、菩萨等都可确定自己证到何种果位,但不会有执着,不会被相所迷。“世出世间的因果不单是不确定,无有定法,甚至当事人还不一定清楚”,这句观点是有问题的。其实总体而言,修行越是高深,内心越清净,其因果越确定。所以燃灯古佛才能授记释迦佛过阿僧祗劫成佛。凡夫功夫尚浅,心性不定,轮回中浮浮沉沉,所以不能被决定授记。通常情形,心念越强,造业越重,心无改悔,则受报越决定。若都“无有定法”,世尊还谈什么“定业”“不定业”?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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