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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践的意义
类别:怎样实践佛法 作者:徐恒志居士

就理上来讲, 我们的自性, 本来光明觉照, 体用如如, 无所谓修证, 也无所谓佛法, 所以《金刚经》说:“若人言, 如来有所说法, 即为谤佛”;但就事上来讲, 由于我们真如自性, 迷而不觉, 成为真妄和合的第八识。这第八识, 无始以来, 受前面七识现行活动的熏习, 含藏着无量习气种子, 形成一种潜势力, 一旦遇到机缘, 便能发现流行, 又引起精神和肉体方面的颠倒活动。这样由现行熏成种子, 再由种子生起现行, 互为因果, 以致自性日夜波动狂乱, 无法安定, 因此, 又不能不用佛法来对治修证, 转识成智, 恢复我们本来圆成的实性。所以谁不肯实践佛法, 谁就是讳疾忌医, 无视于自己主观偏执、贪嗔烦恼的事实, 正是违反客观实际, 甘被调弄的大迷信者!

佛法的实践, 一般叫做修行。修是修理, 这说明自性本来清净自在, 因受尘垢妄执的蒙蔽, 所以要加以修理, 以恢复本来的样子, 否则就应该叫做建造;行是行行不息的活动, 这说明修习佛法, 要在一切时、一切处自强不息, 行行重行行, 深入又深入, 不能时续时断, 不能一曝十寒。

人们的一切活动, 不外身、口、意三方面, 而这三方面的活动, 又以意识为主, 由意识的活动而表现于身口, 所以实际上三者是分不开的。不但如此, 意识又是真如自性所发露, 从真起妄, 那末妄不离真, 譬如从水起波, 波还是水。因此一切活动, 包括修习佛法在内, 实际上, 全是真如自性的表现, 这叫做全性起修, 既然是全性起修, 那末也可以说全修在性了。所以能依法实践一分, 就能显一分本性, 得一分受用。修行又可分为二方面来说, 身口方面的礼拜诵念, 有事相可见的, 叫做事修, 内心方面的参究观照, 隐微难知的, 叫做理观, 身心既然是互为表里, 无法分开, 那末理观之中, 就有事修, 事修之中也就有理观。因此, 理上越明白的, 事上一定越谨严;事上越谨严的, 理上定越清净。由此可知, 修习佛法, 既不能执事而废理, 也不能执理而废事。学佛的人, 若能理事圆融, 因果不昧, 必有大明心性的一日。

自性清净无染, 就是戒;自性寂然不动, 就是定;自性观照无碍, 就是慧。可见戒、定、慧原是自性具足的功能, 是自性一物的三面。实践佛法的本意, 仍是从这三方面去回复本性。所以一切修持离不开戒、定、慧, 一切佛法也无不同时具足戒、定、慧。因此, 戒、定、慧成为修学佛法的基本法则。根据这一法则, 可由染污转为清净, 由动乱转为安定由糊涂转为明白;直至无染无净, 无动也无静, 无智也无得, 方真是自性本来的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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