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析疑辨正 < 儒以修身 < 首页 :般若人生网
德治与法治孰优孰劣
类别:儒学深究 作者:

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有效治理来说,德治和法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一样,不可偏废、缺一不可。我们不得不承认,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在功能上都是有其各自限囿的,它们都不是万能的,而是都有失灵的地方。当法律失效的时候,道德就派上了用场;反过来也是一样,当道德失灵的时候,法律的不可替代作用就凸显出来了。法律并不能代替道德,家长里短很难诉诸法律来解决,俗语道“清官难断家务事”,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再如文人打官司,抄袭剽窃之类的文坛纠纷,即使诉诸法律、对簿公堂,外行的法官恐怕也难明就里、明断是非。人世间许多事情难以通过法律来化解,只能靠道德来调节和约束。

一个社会,倘若离开了道德的信仰,完全诉诸法律调节,决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法律总是有自己的盲区。过分崇拜法律的人往往以为一个社会只要立法充分了,一切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这就把问题看得过于简单了。

据《圣经》记载,使徒保罗说过一段耐人寻味的话: “法律降临,为的是增加犯罪。”其实这也就是老子所谓的“法律滋彰,盗贼多有”的那个道理。为什么说“法律滋彰,盗贼多有”呢?因为法律对人们的约束,说到底超不出利害的权衡,就像荀子所说的“两害相权择其轻,两利相权择其重”。法律使人们在守法与违法之间的博弈中做出权衡和选择。在这个意义上,它所采取的不过是以毒攻毒罢了。董仲舒说得好: “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汉书·董仲舒传》)。以法制恶,与其说是抑制了人们的功利心,倒不如说是利用了人们的功利心更恰当些。

倘若离开了人们的德性自觉基础上的自我约束,即使法律多如牛毛、汗牛充栋,也难以形成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离开有效监督的法律,只能是一纸空文。而监督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是无缝隙、全息性的,它总会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盲区和死角。据美国官方前些年提供的数据,美国的律师人数约占全世界律师总数的百分之七十,这从一个侧面透露出美国司法制度何其发达。但吊诡的是,美国的犯罪率迄今依然居高不下。完全诉诸法律,无异于饮鸩止渴。

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批评法家重法轻德的极端主张时指出: “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此种偏颇,正是片面夸大囧琺治的弊端所在。德治与法治两相比较,还是德治略胜一筹。因为道德能够使人达到“慎独”的境界,而法律的约束则无此能力,也无此效果。从长远着眼,只有道德教化,才能收到“绝恶于未萌,起教于微眇”(《汉书·贾谊传》)的效应。在一定意义上,道德是预防性的,它着眼于人的私欲之未萌;而法律是事后约束性的,具有滞后性。此正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汉书·贾谊传》)。

孔子说: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在这里,实际上比较了法治与德治的优劣高下。在孔子看来,一个社会的治理,倘若仅仅诉诸法律,虽然能够使老百姓避免犯罪,但是却无法使他们有羞耻感。如果用道德来教化老百姓,那么他们就不仅会自知羞耻,且能自觉地恪守规矩。显然,就此而言,德治比单纯的法治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总之,只有德法互补,相机突出重点,方能共同襄成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健全治理之道,也才能达成一个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下页:荀子 道德的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