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一旦发现自己家中或邻居家中被盗,要立即把犯罪现场保护起来,在设法追捕.堵截犯罪分子的同时,迅速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保卫部门,如果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保卫部门报告不方便的话,也可以越级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家庭被盗案件在报警时,一要快,二要准,也就是说要实事求是,切不可掺杂有任何虚假的成分.当然,案子刚刚发生,别说邻居,就是失盗者本人也难以说情现场的具体情况和失盗钱物的具体情况,这与报假案情有着本质的不同.所以,报案时要讲清或基本讲清以下五个方面的情况:
1.时间.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发现被盗的时间和保护现场的时间.如果发案的时间一时难以说清,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失盗家庭何时无人,或邻居提供何时失盗家庭尚未出事等情况,以便推测其失盗时间。
2.地点.即案件发生的具体地点.城市居民要讲请失盗家庭居住在什么街巷,哪个里弄,楼栋楼层,门牌号码等;农村居民要讲清失盗家庭所住乡镇、村组的名称和大体方位,必要时还要介绍前往现场的大体路线等.以便公安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
3.物品.即被盗了哪些物品.如果由于现场己被保护起来等原因,一时说不清楚的话,可简要报告一下家中有何贵重物品有可能被盗,贵重物品及现金、存款单及各种有价证券的存放地点等.4.身份.即发现人.报案人、失盗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以便为下一步公安人员进行破案提供方便.5.经过.报案时要把案件发生发现的经过简要叙述一下,以便使公安人员心中有数,有利于现场勘查和下一步的破案工作.在公安人员勘查现场前,除报告前边谈到的有关情况外,还要报告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现场保护前的情况和现场保护过程牛已采取了哪些措施;二是现场发生变化、变动的情况,包括哪些人何时因何原因进入过现场,到过现场的哪些地方.部位,接触过哪些痕迹、物品等;三是已知的盗窃案件的在场人、目睹人、知情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等,发案前后发现的疑人疑事,以及周围群众对案件的种种议论、反映等.受害人还应配合公安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的内容,要根据公安人员的需要,尽可能地回忆反映出来.比如向公安人员提供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因为,查明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是确定侦察方向、范围,采取措施查缉犯罪分子的前提条件,居民群众在提供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时,应当尽可能地从以下九个方面来介绍。
1.性别.2.年龄.如果不能指明具体的岁数,可用青年、中年、老年等表示;或者用多少岁至多少岁之间;或者用多少岁左右来叙述.3.身高.如果不能指明身体的高度,可用高个、中等个、矮个表示;也可用大约多少米,或多少米左右.4.体态.根据平时的印象,一般根据胖瘦情况,可分为很瘦、瘦、中等、偏胖、很胖五种类型.5.相貌.主要是指头、头发、脸形、脸色、额、眉、鼻、嘴、下巴、胡须、牙齿、耳朵、以及颈、肩、背、胸、四肢等的大小、形状、颜色、以及有无残缺、畸型,某个部位有何突出的特点.6.衣着打扮.主要指大衣、上衣、裤子、裙子、帽子、鞋、围巾、领带等式样、颜色、质量、图案花纹、新旧程度,以及有无佩带饰物,如戒指、手镯、领花、耳环、发带等.7.口音.主要是指声音的大小、清晰程度,以及有无地方语音、口气、嘶哑等.8.动作习惯.主要指身体器官在站立、行走和完成某种动作时所表现出的各种特点,如姿势、步法、表情等.9.特别记号.主要指人身器官的各种异常现象,肌体缺陷和人为添加的特点,如斑、痣、瘤、瘊、疤、瞎子、斜眼、近视、远视、豁唇、聋子、哑巴、纹身等等。
当然,在很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处处都能看得很清楚,但只要留意,发现其某一部位有某一种特点,特征是完全可以办得到的。
犯罪分子作案时,常常会把自己的或者从别处带人的物品有意无意地丢弃或者遗落在现场或现场周围地区.所以,失盗者和其他周围群众在发现被盗后,要注意区别被盗家庭的物品和犯罪分子遗留的物品,并向公安人员讲明.主要是:
1,各类凶器,如匕首、三角刀等.2.衣服、鞋帽、围巾等.3.伪装用品,如口罩、蒙面布、手套等.4.随身日用品,如眼镜、钱包、手提包、毛巾、手绢、钥匙、雨具,以及证件等.5.烟头、烟具和吃剩的食品等.6.从别处带人现场的各种物质,如泥土、油漆等.7.犯罪工具、交通工具等。
居民在反映上述情况时,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有些连自己也拿不准的情况,也可以提供出来,但要说明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很确切,仅供公安人员参考.对于一时想不起来的有关情况,经过回忆后还可以继续向公安人员补充反映,以便于公安人员综合分析,及早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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