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讲,奏鸣曲就是由好几段音乐构成的乐曲.一般是由一件 (或少数几件) 乐器演奏,只用钢琴伴奏.最常见的是小提琴奏鸣曲和钢琴奏鸣曲.当然,钢琴奏鸣曲就无需伴奏了.奏鸣曲 (sonata) 一词来自意大利语,本意是演奏乐器,没有体裁方面的含义.今天说的奏鸣曲是指在十八世纪形成的一种形式,有着严密的组织规则.它一般由四段组成: 第一段用奏鸣曲式,快板; 第二段用三段式,慢板; 第三段为小步舞曲或诙谐曲; 第四段用奏鸣曲式或回旋曲式,快板.其中的每一段又称作一个乐章,各乐章之间在速度、情绪、主题、调性等方面形成对比,用不同的方式发展音乐材料,使得作品的整体结构丰满而又富于变化.这种形式形成于维也纳古典乐派时期,因此被称作"古典奏鸣曲"; 海顿、莫差特、贝多芬的作品是古典奏鸣曲的典范,但他们的作品通常是分为三个乐章的.在古典奏鸣曲形成之前的巴罗克时期,曾经有过另一种样子的奏鸣曲,被称作"巴罗克奏鸣曲",它同古典奏鸣曲的区别在于: (1) 结构比较松散,对比因素较少; (2) 分为庄重的严肃的"教堂奏鸣曲"和由舞曲组成的"室内奏鸣曲"两类,前者各乐章的速度为慢—快—慢—快,后者比较自由,視具体的舞曲而定.巴罗克奏鸣曲是古典奏鸣曲的前身,维瓦尔迪、亨德尔、巴赫等人的作品即属这个范围。
自古典奏鸣曲形成以后,許多作曲家用这种体裁写作,并且产生了固定的概念,归纳起来,奏鸣曲的特点是: (1) 由数个乐章组成; (2) 在各乐章之间尽可能地使用多种对比手段; (3) 一般是一件乐器的独奏,但有时也用四五件乐器的小型室内乐队; (4) 通常是无标题的"纯音乐"; (5) 各乐章有惯用的特定曲式.这些特点被称作"奏鸣曲原则",它对后世的作曲家有非常大的影响,在許多大型作品的结构中都可以看到奏鸣曲原则在起作用。
还有一种"小奏鸣曲".这种形式比奏鸣曲轻便、灵活.一般是二三个乐章,有时甚至將奏鸣曲原则压缩到一个乐章之内 (例如贝多芬的钢琴奏鸣曲,作品111) .演奏技术往往也比较简单,便于教学和自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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