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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八、法律以外
来源:般若文海 作者:汪希教授

法律以外的事,当然并不犯法,顶多不符合法令而已。但有些事虽可能在法律的‘条文’以外,却还在法律的‘精神’以内。

例如好早以前,作者报导过一位大学系主任,因为年满六十五岁,依法不能再兼,被调位为夜间部主任。当时的夜间部未纳入大学组织规程,主任的年龄,找不出法源说他犯法或与‘法令’不符。但六十五岁后不可兼职的法令的‘精神’,一在于新陈代谢,进用新人。二在于体恤长者,不忍让老人太过劳累,是政府的一番德意。

古来不知有多少不为人知的犯罪,不知道有多少‘告诉乃论’而无人告诉的犯罪,他们都好像没有‘犯法’。现在更不知有好多好多查无实据的贪污。有人讽刺说‘贪污’没有什么了不起,但是切切不可以‘有据’。万一有据,就真的要犯法了。

其实,法律以外的事,大多属于道德层面,或关连到社会正义,所以,有很多事,除了是否‘犯法’,还应该有‘法律以外’的考量。

例如弃养尊亲(父母),而且因虐致死者。例如强歼亲生女儿,甚或致死者。例如强歼生母者。都不能‘止于’法律的考量—仅仅以杀人强歼等论罪,唯一死刑(不得上诉),和法律以外的鞭刑或死刑,似更为重要。

—‘法律以外’的考量,有时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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