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各类文档资料的计算机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鉴于计算机存储和传输资料的不可见性,且又极易被修改而不留痕迹,计算机化文档的法律效力就值得探讨。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其贸易业务中都开始采用EDI 技术.向他人传送贸易单据属于同他人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有些国家的民法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完成才具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那么传输电子信息的EDI 方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签名问题又怎样处理? 普遍的意见是,使用计算机获得的效益远远超过了由于计算机化文档法律上的不可靠性造成的损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联合委员会以及许多国家已经重新考虑传统法律要求对于贸易交往及其相关文件必须使用书面形式的规定,有些国家修改了民法,承认使用计算机存储和传送的电子信息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在诉讼活动中,计算机化信息能否作为证据也受到人们的关注.事实上,通过计算机打印出来的资料已不是原始信息.而且怎样保证和证实它的客观可靠性也很困难.现在一般认为,如果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又没有否定某个计算机化文档可信性的事实依据,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一些国家将其看作传闻证据。
除此以外,还有其它一些涉及计算机的法律问题,比如半导体芯片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硬件贸易中的法律问题以及涉及过境数据流的法律问题等.此处不再赘述。
总之,计算机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而且新的问题也在产生.为此,我们不能逃避.正如一切有用的东西一样,也都会附带一点不好的影响,没有十全十美的.这正需要我们大家共同的努力,不断去发现和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