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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书现果
来源:安士全书 作者:周安士

(《劝惩录》)

顺治戊戌科会试,点名时,有浙江孝廉某,笔中搜出离婚书稿,监临大怒,杖而枷之,革去举人。叩其故,乃其窗友,欲得某人之妻为妾,孝廉为彼画策。先诬之以恶名,令其夫怒,欲出妻;然后从中说合,代其写就婚书,误将其稿塞入笔中也。

[按]甚矣!天条之最恶破人婚姻也。无论既婚之后,不可轻言离异;即未婚之前,如或已定,亦不可变更。昔昆邑有一旧姓,贫而无子,止生一女,薪水之计,皆其义仆周给。历有年月,家主深感其惠,还其券而优礼之。而义仆适有一子,聪秀,主人欲与结婚,固辞不敢,强而后从,彼此甚相得。未几,主人夫妇皆死,抚其女为养媳。逾年,主人之宗族,以良贱不婚为名,索诈不已,至于成讼,官断离异。义仆竟以此破家。族人不能养其女,女卒以穷饿抑郁死。女死未几,附于族人之身,历道其故。凡同谋者数人,皆得暴疾,相继而亡。

【白话译文】

清朝顺治戌戌年举行科举会试,点名时,有浙江孝廉某,在其笔筒中搜出一份离婚书,监考官大怒,施以杖刑,又带上枷锁,并取消他的举人资格。问其缘故,原是他的同窗学友想得某人之妻为妾,孝廉为学友出谋划策。先传播谣言败坏那妇人之名声,使她丈夫发怒,要休妻。然后孝廉又从中为同窗做媒,并代其写好离婚书。不料神差鬼使,竟误将其书稿塞入笔筒中了。[按]太过分了!天庭最厌恶破坏人婚姻之事。不但已婚之后,不可轻易提离婚。即使未婚之前,只要名分已定,也不可随便变更。从前昆山有一没落的世族人家,家境贫穷而无子,只生有一女。生活曰用,全靠其义仆周济。这样周济了很多年,主人深感义仆之恩惠,归还其当年卖身为仆的契据,并对其以礼相待。仆人有一个儿子,聪明俊秀,主人想把女儿嫁给他,仆人坚决拒绝,不敢接受。后经主人再三强劝才依从,自此两家交往更相深。没多久,主人夫妇皆死,仆人就抚养其女为童养媳。过了一年,主人之宗族以出身良贱不能通婚为由,对仆人一家屡屡勒索敲诈,以致闹到公堂,官府判决解除婚约,仆人竟因此而破家。族人又不能抚养其孤女,结果其女因穷困、饥饿,抑郁而死。女死不久,其神魂附于族人之身,向人倾诉自己的不幸遭遇。凡同谋的几人,皆得暴病,相继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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