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所说的沙弥十戒, 若从字面上看, 它是为沙弥所定的戒律;即使从教团的形式上看, 也是沙弥所守的戒律。但是, 若从戒律的成立史和教团的发展史上考察起来, 即可明白, 沙弥一词, 是由沙门而来, 沙弥十戒, 本为释迦座下的沙门大众的生活轨范, 是最初佛教教团的共同守则。
后来释尊座下的出家弟子, 越来越多, 早年出家的弟子们, 也收了弟子, 分子就渐渐地复杂起来, 仅靠十条生活守则, 已感不够处理教团中所发生的问题了。当弟子之中遇到无法处理的问题时, 便去请示佛陀, 佛陀亲自处理之后, 便成为新的案例, 新问题继续发生, 新案例也陆续增加, 直到佛陀入灭之时为止, 有关比丘生活的案例, 已达二百五十件左右, 这便构成了比丘的戒律。凡是比丘, 一律要循著这些规定来处理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问题。至于沙弥, 因为年龄尚小, 成年人的许多案例, 尚不能适用, 所以仅有基本的十条戒律就够了。
在比丘戒的二百五十条之中, 也包含了沙弥的十戒, 不过已将十戒分别安置在五篇七聚之中了。所谓五篇, 即是犯戒的五等罪行, 七聚是犯戒的七项罪名。这是佛教律令的独特的分类法。五篇之中, 最重的罪行是波罗夷(parajika), 共有四条, 即是行淫、偷盗、杀人、大妄语, 犯此四条的任何一条, 便自然失去出家人的资格。其次依序为僧残、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以突吉罗的罪行最轻。除了波罗夷罪, 均可根据规定, 向大众之前坦白忏悔, 最轻的突吉罗罪, 只要自己生起悔过之心就好。
正因为犯了过失要向大众或数人之前忏悔, 有的人犯了过失, 自己不知轻重, 而须他人来当众检讨, 所以教团之中, 也有了由共住的大众来共处理一切问题的规则, 名之为羯磨作法, 用现代语说, 大概可以称为议事规程吧。这种方式, 在今天看来, 没有什么稀奇, 但在二千五百多年以前的印度社会中, 用全民民主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的民主思想, 除了佛陀的教团之外, 是从未有过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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