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道亦即是庸道。程子说: “庸者,天下之定理。”定理者,即一定不可移之理也。所谓公式公律等,都是一定不可移之理,都是定理。康德说: 凡是道德的行为,都是可以成为公律的行为。例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行为,是可以成为公律的。若果社会上个个人都如此行,则社会上自然没有冲突。好像在大路上走路,无论人向何方向走,但只要都靠左边走,或都靠右边走,自然都不会碰着。但己所不欲,亦施于人的行为,则不可成为公律,因为社会上如果人人如此,则立刻各处都是冲突,而社会亦即不成其为社会了。又如盗贼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此于其不能成为公律可以见之。盗贼自己不生产,而专盗窃或抢夺别人的生产。如果社会上个个人都不生产而专盗窃或抢夺别人的生产,则即无人生产。如果人人皆不生产,则盗贼亦无以自存。社会上决不能人人皆为盗贼,所以盗贼的行为是不可以为公律的。就这一方面看,我们可知盗贼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
盗贼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是“不肖者不及也”。其不可以为公律,是显然的。若上所说的侠义的行为,所谓“贤者过之”者,亦是不可以为公律的。所谓可以为公律者,即人人皆可依之行也。侠义的行为不是人人皆可行者,所以亦不可以为公律。所谓人人皆不可行者,不是说,人不是皆努力向上,所以不可行,而是说,若人人如此行,则其间有矛盾。例如《吕氏春秋》所说二侠士的行为,就一方面说,是“至”。但如人人都如此行,于招待朋友的时候,都割自己的肉,请朋友吃,则恐怕社会上的人,不久都要死绝了。尾生的行为,如人人皆仿行,恐亦有同样的结果。所以这些行为,在一方面说,虽是高不可攀,但不是人人皆可行,所以亦是不可以为公律的,不足为法,不足为训。就此方面看,我们虽不能说,他们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但可以说,他们的行为不是完全地道德的。其价值大部分在于其是“奇”是“异”,如以上所说。
程子又说: “不易之谓庸。”不易即是不可改易。所谓社会上的公律者,即原则上人人所皆应该完全照着行,事实上人人所皆多少照着行者,所以公律是不可改易的。事实上无论什么人都多少照着行,都多少须这样办,所以这样办即成为平常的了。旧说常以“菽粟布帛”作为庸之例。菽粟布帛,是人日用所不可缺者。因其是日用不可缺,所以即为人所习见,而成为所谓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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