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亦是孔子正义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孔子首先肯定“直”是人之本性,是与生俱有的。他说: “人之生也直。”(《论语·雍也》)。这种与生俱有的性质可以说是一种正直感,一种对正理的直觉。此种肯定到孟子就成为人性为善的根据。孔子还认为,不正直的人是为社会所不容的,“罔之生也幸而免”(《论语·雍也》)。不正直的人能够免于祸害则是很侥幸的。这种肯定是对人性向善及为善的信心,更是社会正义与社会制度的基础。在孔子看来,“直”也是与“义”相连的。“质直而好义”(《论语·颜渊》)。孔子认为,这样的人更能在社会与人群中得到别人的爱戴,即所谓“在邦必达,在家必达”(《论语·颜渊》),可见“正直”是人所归依的德行,也是社会生活的基础。
基于这个认识,孔子认为,任何国家和社会必须把“正直”当做立人及立政立制的标准,以求获得人民的接受,并使政治步入正轨。所以孔子说: “举直错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论语·为政》),“枉”是直的反面,亦就是“不直”,不直不足以服人,故一国的政事须选择正直的人来担任。直人领导政事,小则可使不直的人免于为乱,大则可化不直以为直。所以孔子又说:“举直错诸枉,能使枉者直”(《论语·颜渊》),坚持直就是要求人们,尤其是为政者,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晋国大夫叔向主张处死循私枉法的弟弟叔鱼,孔子称赞叔向“不隐于亲”,“杀亲益荣”,是“可谓直矣”,“古之遗直”。
在孔子看来,身为国家卿相,肩负以道治国的特殊责任。如果在政治法律活动中丢掉正义原则以循私利,那是不能原谅的。即使是亲戚也不能偏袒,而应当绳之以礼,处之以刑。叔向明于大体,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不徇私情,对此,孔子极为赞赏。由于直是为政的准绳,是为民爱戴的德行,其与“仁”也就不远。有仁者之心,有知人之明,即可行正直之政。综上所述,孔子所谓“直”是人之善德,是取义之正道,也就是依义依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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