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这个字的本来含义就是适宜。“义者,所以合宜也。”作为伦理学范畴的“义”,是指一个社会里公认为适宜的、应该的道德行为准则。“义”的原则往往也会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所以也是一定社会的法律前提。关于“义”的起源,孟子认为出自人固有的“有所不为”的“羞恶之心”,荀子认为源于人作为社会存在的“群”与“分”的需要。两种说法虽然不同,但都说明人类社会不能没有“义”,人不能不讲“义”。完全不讲“义”的社会是难以想象的,也是无法维系的。尽管不同社会、不同时代“义”的具体内容会有所不同,但不同社会、不同时代的“义”也有其共性和延续性。随着人类交往日益密切频繁,人类在道德原则上也会有越来越多的共识,那些被人类普遍认为是“适宜”的道德原则,就是“天下之公义”。
道德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确立一个社会的“义”,并且培养公民对“义”的自觉和信念。今天,我们一方面要赋予“义”以新的具体内容,例如社会公平、公正、公益等,另一方面要重新唤起人们“义”的自觉和信念,也就是要树立道德正义感和道德原则立场。当今社会,许多腐败堕落现象的产生,一方面固然有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等外部原因,另一方面,当事人内心丧失起码的道德正义感和道德原则立场,不把“义”当回事,不辨“义”与不“义”,也是重要的内因,腐败其实就是对正义和道德原则的践踏和破坏。
讲到义必然要涉及“义”与“利”的关系。需要指出的是,儒家虽然重视“义利之辨”,但并不一概反对群体或个人对利益的合理追求。孔子说: “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荀子说: “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但是儒家强调,追求利,追求个人的自由发展,应该有个底线,这就是义与不义,不能以不义的手段追求利。
儒家的“义利观”,与市场经济社会以每个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驱动力的基本原理之间,看起来好像是矛盾的,但它其实恰恰是完善的市场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补充和保障。如果没有基于“义”的道德、法律原则作为底线,人们对利的追求就会是不择手段的的,最终受到损害的必然是所有人的利,这样的市场经济决不可能是完善的市场经济。(徐克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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