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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名以指实
来源:儒家人物 作者:

荀子作为先秦诸子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先秦最有成就的逻辑学家之一。荀子在逻辑研究上的贡献,主要在概念论上。

荀子首先揭示了思维活动的四种形态,他说:

实不喻然后命,命不喻然后期,期不喻然后说,说不喻然后辨。故期、命、辨、说也者,用之大文也,而王业之始也。(《荀子·正名》)

“实”,指客观事物,或称认识对象。“命”,指制名的思维活动。“期”,指下判断的思维活动。“说”,指解说、推理活动。“辨”,指辨论论活动。荀子认为,命、期、说、辨是实际运用中的四种重要思维活动,是成就王业的起点。

与这四种思维活动相联系,荀子又明确提出了名、辞、辨说三种思维形式。名是“命”所产生的直接结果。荀子给名下了一个定义:

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同上)

认为概念是抽象反映一类事物共同属性的思维形式。概念的实质是类,说明抽象性和普遍性是概念的本质属性,这一见解异常深刻。他又说:

若有王者起,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同上)

认为名不是一成不变的,有“循旧”,也须“作新”。但名的变与不变,其要求都是“名以指实”,即名实相符。

辞则是“期”所产生的直接结果。荀子说:

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同上)

这是说,辞的作用,不是简单地指称事物,而是表示一个思想。这不仅揭示了辞的本质,而且从思维形式的结构和作用上说出了辞和名的区别和联系。

辨说是解说、辩论这些思维活动所产生的直接结果。荀子对其也下了一个定义:

辨说也者,不异实名所喻动静之道也。(同上)

“辨说”,即推理论证。“不异实名”,名实一致,指同用一个概念和事物。“动静之道”,指运动变化之道。这是说,推理论证是使用自我同一的概念来说明它的运动变化规律的一种思维形式。荀子的这一定义,突出地肯定了推理是概念的运动,是一种创见。

总之,从思维的结构上说,荀子认为,名是思维的细胞,有了名才能下判断,才有辞;有了名和辞,才能进行推理和论证,才有辨说。名、辞、辨说各以前面的思维形式为前提,越来越趋于复杂。从思维的作用上说,无论名辞,还是辨说,都是为了喻实的,其中名更为根本。“命不喻”然后才有期,“期不喻”然后才有说,“说不响”然后才有辨。可见,辞和说辨都是为名服务的。

既然名如此重要,那么,制定正确的名的要领和方法是什么呢?荀子在《正名》篇里提出了五条。

第一是“同则同之,异则异之”。事物相同,其名也同;事物相异,其名也异。

第二是“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这是就语词表现形式而言。如果用一个字就可以把某种实表达清楚,就只用一个字表达;如果用单名不足以表达清楚,就用一个字以上的复名(即兼名)。

第三是遍举用“共名”,偏举用“别名”。荀子说:

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虽共,不为害矣……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有时欲偏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

荀子此说,不但阐述了一个制名的方法,而且也是对名的推演关系和分类理论的一个创造。“推而共之,共则有共”,共名沿着“共”的方向推演,是名的概括。概括的结果,使名的外延扩大。“推而别之,别则有别”,别名沿着“别”的方向推演,是名的限制。限制的结果,使名的外延缩小。荀子认为,这种概括和限制又都不是无止境的。“共”至一定程度则不能再“共”,这就出现“无共”。无共是最后的共名,也是外延最大的共名,即大共名。“别”至一定程度也不能再“别”,这就出现了“无别”,“无别”是最后的别名,也是外延最小的别名,即大别名。所以“无共”、“无别”指对概念概括和限制的极度。荀子认为共名与别名既相区别又具有同一性,这实际上表达了概念上下间的逻辑关系。“推而别之,别则有别”,是说一个别名之下还有更小的别名,前者相对于后者,也就从别名转化成了共名。“推而共之,共则有共”,是说一个共名之下还有更大的共名,前者相对于后者,就从共名转化成了别名。那么,处于这个推演系列中的任何一个共名或别名,除处于两极的大共名和大别名外,它们本身既都是别名,又都是共名;既都是属,又都是种,无不具有两重性。对共名和别名这种逻辑关系的揭示,应是荀子的创造。

第四是“约定俗成”和“径易不拂”。荀子说:

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名有固善,轻易而不拂,谓之善名。

这里提出了三个重要的观点。一是“名无固宜”,即说表达概念的语词与它所反映的对象之间没有天然的、必然的联系。二是“约定俗成”,说明名与实的关系是后天的,人为的,是社会选择的结果。三是“名有固善”,即肯定名的“约定俗成”又有其内在的合理性,这种“定”与“成”要为社会所接受又是有条件的,即要做到“径易不拂”,简单明了而又不自相矛盾。

第五是“稽实定数”。荀子说:

物有同状而异所者,有异状而同所者,可别也。状同而为异所者,虽有可,谓之二实。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此事之所以稽实定数也。

“稽实定数”,就是通过考察事物的多少来制定数量之名。比如说两头牛,它们虽然“同状”,但由于是“异所”,虽可皆称为牛,其实它们却是两个物体。一个人,从幼年到老年,“状变”而“有化”,但“实无别”,我们就应“谓之一实”。这种“稽实定数”实质上提出了从空间(“所”)、时间(“化”)和事物的性质、属性(“状”)诸方面去分析事物实体数量的思想。

此外,荀子还批评了“以名乱名”、“以实乱名”、“以名乱实”等“三惑”之论,捍卫了“名以指实”的原则。

荀子的性伪之分、明分使群、天人之分、虚壹而静、名以指实等思想是荀子对于中国哲学的创造性贡献,他的理论和学说不但影响了我们的先辈,而且还在影响着我们,并将继续影响我们的后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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