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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义务伦理的道德规范表达形式
类别:儒学初探 作者:

一般说来,规范有两方面的意蕴:其一作为名词,是指制度、法规、原则、典范、标准等,其中社会规范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确定人的权利与义务;其二作为动词,是指约束、调控、指导等,由此与“义”基于“适宜”基础上所衍生的“裁制”相关联。历代儒家阐发了不可胜数的道德规范,借此丰富了儒家道德哲学的内容,而儒家建构的无数道德规范鲜明地体现了义务伦理的精神内涵。

1.儒家之“义”本身就是普遍的重要道德规范

先秦时期,“义”不仅作为德性伦理也被当作规范伦理受到极为广泛的推崇。原始儒学之前的典籍中,义就被赋予具有普遍伦理意义的道德规范。

《国语·晋语》说:“夫赵衰三让不失义。让,推贤也;义,广德也。”让是对贤人的尊重,赵衰在三次礼让贤人的过程中总是考虑是否适宜、恰当而不会失义,可见“义”是较为广泛的道德规范,它统摄并影响着礼让行为。

孟子虽然从血亲伦理出发经常把义看成是“从兄”之类的家族道德,但是他不仅据此凸显了“义”的道义特性,还上升到五伦的高度提出了“君臣有义”(《孟子·滕文公上》)命题,由此说明了君臣双方之间彼此具有对等性义务的问题。更为关键的是,孟子不但从“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人类共同性视角论证了“义”为一个较为广泛的心性伦理规范(《孟子·告子上》),还将爱亲敬长当成人与生俱来的良知良能,并把敬长这一单向义务看成是通达天下的普遍要求(《孟子·离娄上》),从而实现了从义规到义务的转变。正是由于儒家之“义”本质上属于普遍的道德规范,它才成为当代伦理学视域中道德义务的思想源流,才对人的行为具有指令性的调节导向功能。

2.道德义务通过各种社会规范加以表达

在儒学中,道德规范不仅指向“礼”这一范畴,大量的则是由道德判断或道德命题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加以承载,而这些道德规范又表达了倡导仁义礼智信等伦理价值观,或者说是受到背后的价值观念支撑。儒家文献尤其是《论语》更为普遍呈现的道德判断并不像西方感情主义伦理学所认定的那样不过表达了一些无法确证或证实的人的情感、情绪,而是不仅传达了人类美好的道德情感和道德价值追求——譬如孔子所说的“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就体现了晚辈对长辈的敬养之情,也是对以往中华民族伦理生活正反两方面经验性事实的追忆和总结,同时还从传统伦理生活的“是”中推出“应当”来,提出了用以调节和指导人的行为的伦理命令、义务要求,从而既体现了道德的“善”、情感的“美”“乐”,也体现了认识的“真”,还体现了实践的“利”,实现了真、善、美、乐、利五种价值的有机统一,并由此建构了区别于西方规范伦理学的中国特有的规范伦理学和义务伦理学。

3.道德规范表达义务伦理的具体形式

就语言表达来说,承载义务伦理价值观的儒家道德规范丰富多样,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个字的义务伦理。历代儒家典籍大量采用单音节词,以说明各种义理。毫无疑问,充满儒家文献中的单个伦理词首先表达的是德性伦理——像仁、义、礼、智、信、恭、宽、敏、惠、忠、和、勇、孝、悌等均是重要德目和理想人格品质,正因如此,许多海内外学者把儒家伦理学归结为德性伦理学,以给现代德性伦理学的建构提供中国文化资源。不过,如果由此走向否定这些伦理词具有的规范意义进而抹杀它们传达了儒家的角色伦理、义务伦理意向,就失之偏颇。要知道,儒家不但把这些伦理范畴当作重要德性或德目加以提倡和推广,借此引导人们激发内在的道德潜能,而且将此内在德性转换为义务规范,希望各个社会主体在角色化、道德化的实践活动中认真遵循,以指导人做什么、不做什么以及如何做。

(2)两个字的义务伦理。《左传·文公十八年》提出了著名的“五教”之说:“舜臣尧……举八元,使布五教于四方: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引述晏子解释礼的话说:“君令臣恭,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妇柔,姑慈妇听。”显而易见,这些都是儒家道德哲学极为重要的伦理规范,它们为社会主体相应设定了义、慈、友、恭、孝、爱、敬、和、柔、听等伦理义务。如果说前一个字表明的是承担道德义务的主体或角色的话,那么,后一个字就是指代社会成员所应履行的道德义务的实际内容。

(3)三个字的义务伦理。儒家伦理思想材料有相当多采用“三字经”表述方式叙说道德义务,拿《论语》来说,它借三字传达伦理义务的情形丰富多样,可分为以下类型:或指明行动出处时的义务伦理要求,如“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论语·学而》);或提出思想言行选择的义务伦理,如“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论语·述而》);或阐明待人做事时的义务规整,如“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论语·子路》);或讲明行为要求的伦理义务,如“君子有九思:视思明,听思聪,色思温,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思难,见得思义”(《论语·季氏》),等等。三字一句的格式具有朗朗上口、易记易背等优点,有助于推动儒家义务规范在社会化过程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4)四个字的义务伦理。儒家采用四个字的语言方式表达义务伦理是最多的,这也是传统儒学通用的道德义务表述模式。《论语》通篇充满了四字一句的论说,广泛而深刻地宣扬了孔子及其弟子围绕如何为人、为政所提出来的义务思想。像《论语·学而》中的“敬事而信”和“导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颜渊》中的“以文会友,以友辅仁”等,无一不表现了指导人如何待人处世、治国理政的合理义务要求。运用四个字讲述义务伦理,《孟子》也不乏其例,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孟子提出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五伦。

此外,还有七个字的义务伦理,如《大学》以修身为治国平天下为本提出的“五止”:“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以及《汉书·董仲舒传》所讲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等;以及八个字的义务伦理,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等,限于篇幅就不一一展开论列了。(涂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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