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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良知”的道德主体
类别:儒学初探 作者:

阳明有关“价值主体”“认知主体”和“实践主体”的思想主要是就道德层面而言,统而言之,即劳思光先生当年所概括的“道德主体性”(《新编中国哲学史》三卷上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4页)。阳明晚年明确提出“致良知”的立言宗旨,其强调的即是集“价值”“认知”和“实践”主体于一身的道德主体性。“致良知”中的“致”字,劳思光先生解作“充足实现或完满扩充之义”(同上,第319页)。

“致良知”的理论前提是“心即理”,即心中具有“良知”,根本的实现途径就是“知行合一”,具体包括格物致知、正心诚意等。阳明说:“知是心之本体。心自然会知……然在常人不能无私意障碍,所以须用致知格物之功。胜私复理,即心之良知更无障碍,得以充塞流行,便是致其知。知致则意诚。”(《传习录》上)

在阳明看来,人虽天赋善端,但需要后天的体认、激活、涵养和纯化,如精金之祛除杂质与纯米之舂簸筛拣的功夫。唯其如此,道德主体方能真正呈现。人的道德主体性不是天然固有而是后天养成的,有一个人为努力的生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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