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是否认为“人性”是个可以从“已然之迹”中发见的“理”?
朱熹《孟子集注》对这一章的解释是: “性者,人物所得以生之理也。故者,其已然之迹,若所谓天下之故者也。……”他用“生之理”来解释“性”,用“已然之迹”来解释“故”。朱熹把“性”看作是一种普遍的客观的“理”,而且他并不区分人和物,人和物得以存在的“理”都是“性”。这个理本身虽然是看不见、摸不着、“无形而难知”的,但却可以从那些已然存在的事物中“发见”出来。所以“性”这个“理”,只须从“故”这个“已然之迹”中去发见、去验证。
朱熹的解说,对于当代深受西方哲学思维影响的读者来说,恐怕更容易接受些,但是否更符合孟子的本意,却颇值得怀疑。首先,把“性”跟普遍的“理”联系起来,这显然已经是宋代以后新儒家的“性理之学”的特征,而非先秦儒家固有的思想。《孟子》书中虽然出现过几次“理”字,如“条理”、“理义”,但并不是一个重要哲学概念,他并没有说“性”是个“理”,更没有说人和物的“性”是同一个“理”。其次,孟子从来没有从人的“已然之迹”来推论普遍人性及人性之善。恰好相反,孟子可能还意识到从人的“已然之迹”(已经客观存在的人类的现实)只能归纳出跟“人性善”相反的结论。
他所生活的时代,现实中的人如他所说,是“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孟子·离娄上》);“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孟子·告子上》)。从这些“已然之迹”,如何能归纳或“发见”出人性普遍是“善”的?所以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孟子除了偶尔用诸如乍见“孺子将入井”时恻隐之心的呈现作为“启发性示例”来帮助论证外,并不是从“经验的事实”这个层面上来论证人性及其善的。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这个“故”是指“已然之迹”的话,孟子并不认为可以用这个“故”来说明人性之善,他也没有像宋代理学家那样把人性之善完全理解为一个形而上学的、先验永恒的“理”。(徐克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