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药抗心律失常的原则
①控制发作:治疗心律失常时,必须认识其严重程度。对致命性心律失常,需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其发作。对有向致命性心律失常过度可能的心律失常,亦应迅速制止其发作。对危险性较小的心律失常则希望通过治疗能尽速或尽可能制止其发作。
②减少危害:及时纠正心律失常所造成的循环障碍及由此而导致的器官供血不足,避免发生严重后果。
③预防再发或控制心室率:对已转复为窦性心律者,应设法使其维持。对不能完全消除但又属良性的心律失常,则应尽量减少其发作。对一时不能转复或不适于转复的心律失常,则应将其心室率控制在接近正常水平。
如何联合应用抗心律失常药物?
联合应用抗心律失常药物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以达到疗效高、副作用少为目的。
(2)最好不联合用同类抗心律失常药物。
(3)Q-T间期延长,在选用有可能进一步延长Q-T间期的药物时更需慎重。
(4)最好避免与可能增加其不良反应的药物合用。
(5)β-受体阻滞剂不可与异搏定合用。
(6)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联用时,应十分慎重,且宜加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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