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经国家审查生产的药品,应该具有下列各点:
(1)商业部门经销的各类药品,必须具有药厂所在地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标记:如'沪卫药准字(1984)第0290 号'。
(2)化学药品、西药成药、中药成药、药酒等,必须使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注册商标。
(3)药厂应该在包装上用汉字和拉丁文标明药品名称,以及药物含量、容量、用途、用法、用量、禁忌症(或注意事项)、贮存方法和产品批号等字样。
如果药品不具备上述三点,就属于假药。
中药材种类繁多,性状多异,必须经具有一定药学专业知识的人员鉴定,才能辨别真伪,因此,千万不要在市场上随便购买药品,以免导致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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