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但包括在经济上给付一定的赡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保姆费等),而且包括在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体贴安慰。
子女对父母赡养费的负担一是要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女儿和儿子都有同等的义务;二是要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子女的多少及子女的负担能力,由子女协商共同负担生活费用.经济条件好的可以多付些,经济条件差的可以少付些。
我国绝大多数家庭中子女是自觉地履行这种义务的,但也有个别子女把年老的父母当作'包袱',不仅不尽赡养义务,还嫌弃父母甚至虐待父母,这都是为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所不容的。
《婚姻法》第十五条还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于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父母可以向子女的单位、基层调解组织反映,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因年老行动不便可以委托亲友、邻里或律师代理诉讼.法院对这类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免收诉讼费.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给付赡养费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对于虐待、遗弃父母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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