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人身保险是我国近几年来新开展的险种,凡16 岁以上,65 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经本人同意均可由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简易人身保险.此保险期限分为5 年、10 年、15 年、20 年、25 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的保险期限要以保险单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 岁为限.保险单生效后保险期限不能变更.简易人身保险对保险人负有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给付保险金全数。
2.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疾病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所致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
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造成身体残疾,按'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5.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连续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件,保险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额,但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总数不超过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从确定永久、完全残疾之日起180 天内由于同一原因死亡,保险公司只能给付保险金的差额,超过180 天死亡,不论是否同一原因,保险公司负死亡给付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领取保险金后,如果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公司仍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不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照规定格式据实填写投保单.被保险人误报年龄,必须更正.在发生保险事件时,经查明被保险人年龄不实,保险人按实际年龄给忖保险金,如果投保时实际年龄已超过规定承保年龄的限度,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仅退还其所交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投保时可指定受益人,也可以中途申请变更受益人.变更受益人在保险公司批注后生效.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份数计算.每份保险费不分年龄和期限,每月人民币1 元.每份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不同年龄和投保期限分别规定.每个被保险人可以投保一份或多份简易人身保险,不论多处或先后投保,保险金额以人民币5000 元为限.保险费应按月交付,经保险公司同意也可按季、半年、年交付,也可以预交多年保险费或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交1 年以上保险费的给予减收保险费的优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件造成残疾,给付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金额50%的,从付给保险金之日的次日起,免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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