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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伦理 禁止、鼓励和承诺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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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的行为规范以及最后的结果,佛家伦理与世俗法律与道德都有所区别,法律的特征是以强制的手段规定不应为之的行为,禁止的行为,体现着对没有道德自觉人的防范,至于人们遵守这些法规后会有什么好的结果,法律不予讨论。而道德则强调应该做的行为,鼓励趋向善或正当,但道德不讲强制或禁止,纯粹的世俗道德也不作承诺,是否能够成就道德理想,但强调有这种基础和可能性。佛家的道德规范,既强调禁止的内容,也重视鼓励的内容,更有承诺,将三方面结合起来。

佛家的戒律,将不应当和应当统一起来,成为特殊的道德法或道德律,《法句经》中讲“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家”。佛家戒律中的止持戒,是诸恶莫作戒,比丘、比丘尼戒条都属于此类,以不得行众恶的禁止性为特点。作持戒则是众善奉行之戒,如四分律中之二十犍度,包括说戒、安居、自恣等都属此内容,以提倡行善业的鼓励性为特色。菩萨戒经中,摄律仪戒是诸恶莫作戒,摄善法戒是众善奉行戒。禁止作恶而达到的善,是消极的善,鼓励行善达到的善,是积极的善。

此外,佛家伦理还对众生能否成就善业作出明确的承诺,一切众生,包括“一阐提人”,都能成佛,因为一切众生都有佛性。作出承诺也是一切宗教伦理的特点,佛家伦理的独特之处是一切众生都能够实现道德理想,成佛的意义,也在于达到佛境界的道德修养。但基督教不能说一切选民都成上帝,上帝只有一个,佛则是一而多,多而一的。这种承诺,也构成人们信奉佛法的一个原因。(董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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