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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你对,不一定我错
来源:般若文海 作者:汪希教授

假定甲乙二人合作办事,甲性急而乙性慢。办事过程中,甲一定经常催乙快一点,催得太紧,乙必不胜痛苦而有抱怨。乙在想,性子慢是天生的,又不是存心和甲过不去,我那一点错了?如此紧催,几乎逼出人命,也太过份了吧。

但是甲性急也是天生的,并非对乙才催了又催,他又那里错了?急性子的人,痛苦不是更尖锐而强烈?乙是对的不等于甲有错,乙并未想过。甲是对的也不等于乙有错,甲也不曾想过。不曾想过,是共同的无知,是痛苦的根源。

为了‘办事’,只有甲放缓一点,乙加紧一点,彼此妥协,以竟事功。因为事的完成,关系到第三者,甚至关系到社会大众的福祉。妥协是上策。任何一方,得放弃坚持和抱怨。

为了长远‘相处’,甲乙都要知道,人与人的关系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同时要在完成这一次合作办事之后,双方协议一下:(1)如妥协有可能降低痛苦,继续合作。(2)如妥协依然痛苦,妥协就以这一次为限。另谋调整合作的对象。

‘相对的’,是人人相处的另一个重要的伦理原则。相对的,是对称,可能出现平衡。是对比,可能出现调和。但不是对立,对立只有敌意和彼此抵消。相对的,要彼此尊重。

—人际关系是相对的,所以要能彼此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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