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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逮妇人第五
类别:受持篇 作者:周安士

非关大逆;事在赦前;有夫男者。适欲遣嫁;新婚之女;临产之妇。我将远出;我方醉怒。(八条,初论事,次谅情,末审己。)

勿轻逮妇人第六

良时令节;酷暑严寒;事尚可迟。路远经宿。可以调和;势家所讼;未经三思。现在出家;多年守寡;良家之女;有孕之妇;新遭火盗。(十二条,初揆时,次度地,次量事,末观人。)

谨防物议第七

不以美女幼童结权贵;不纵幕宾及子弟、亲戚、仆从游妓馆;不于任所纳妾联姻。不赏花玩月;不受助淫药饵;不纳舞女歌童;不赴优觞妓席。(七条,初恐失名节,次恐损威望。)

【白话译文】

未犯大逆之罪。犯罪日期在天下大赦之前。有丈夫、儿子可以代受罪责者。正要出嫁之女子。刚结婚之新妇。临产之孕妇。自己因事将远行。自己在醉中或在动怒。

良辰吉日,节庆之时。酷暑严寒之时。事情尚可推迟。路途遥远,需隔日才能到达。可以调解。有权势者所诉讼。当事人一时冲动,未经三思。出家尼姑。多年守寡。良家妇女。怀孕妇女。刚遭受火灾、被盗等不幸。

不以进献美女、幼童之手段结交权贵。不纵容幕僚及自己子弟、亲戚、仆人、随从等游逛妓院。不于任职之处纳妾联姻。不赏花玩月。不接受助淫药品。不接受舞女、歌童。不参加有戏子、妓女陪酒之宴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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