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业及不共业,是就自他有情共不共同受用分的。集论卷四谛品中说:“云何共业?若业能令诸器世间种种差别。云何不共业?若业能令有情世间种种差别”。因为业有两种,所以所感的果也有共不共的两类。如细分别共不共业,应该这样的说:共中有共、不共的两种,不共中亦有不共、共的差别。说明这个,还得从器世间的依报及有情世间的正报,才能说得清楚。共相中的共中有共,是指的山河大地等,如巍巍的高山,悠悠的河水,不但是人类所共同欣赏的,亦是一切有情所共同受用的,所以说为共中有共。共相中的不共,是指的田园房舍以及所著的衣服等,虽说同样是外境,但因各有它的持有主,唯有持有主独自受用,他人不得随便受用的,其他的有情更不用说,所以说为共中不共。不共相中的不共中有共,是指各个生命体上的扶根尘,虽说人人的扶根尘,各各差别不同的,然就它的同一意义和作用说,却不可以说是不同,因为彼此可以相依受用的,如我表现于外的扶根尘,你可清楚的看到,是就你在受用我的扶根尘,同样的理由,你所表现于外的扶根尘,我亦清楚的看到,是就我亦在受用你的扶根尘。像这样的相依受用,所以说为不共中有共。不共中的不共,是指各个生命体上的胜义根,亦可名为净色根,不但骨子里面,彼此有著不同,就是在表面上,亦是不相同的,只可供自己一人独自受用,其他的人无论如何是受用不到,诸余有情更谈不上,所以说为不共中不共。
所谓共感共受用,站在唯识学上讲,我们所当特别注意的,决不是说自己所变、他人受用,亦不是说他人所变、自己受用。“唯以自所变为疏所缘,他现相分而受用它,又以他变为疏所缘,自现相分而受用它”,这才合乎自作自受的原则。假定他人受用,是我自所变的,我自己的受用,是他人所变的,那就违反自作自受的原则。因此,所谓共受用,其意义是说自他受用,都还是自业所感的。
“关于这个,古来不无异说。有将共中有共、共中不共,说为共相,不共中有共、不共中不共,说为不共相;有将共中有共、不共中有共,说为共相,共中不共,不共中不共,说为不共相。这两种说法,显然有所不同,不过,恐怕要以前说为正”。关于此义,说来话多,一般人难以理解,所以在此不再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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