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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以直报怨之说,不可误解
类别:儒学深究 作者:

以直报怨的“直”,是直道,含有公平、公正、正义等义。这个“直”就是儒家的“戒律限制”之一。以直报怨毫无疑问为儒家的大经大囧琺、“究竟之说”,是个体、社会、政俯、法律都应该坚持和维护的原则,可不是什么方便善巧、权宜之计。公正执法,依法惩恶,就是以直报怨在法律层面的体现。以直报怨的法律,才是公正、公平、正义的法律。

以直报怨之说的合理性比以德报怨之说要高得多,以德报怨才是不究竟的。儒家原则上反对以德报怨,因为这么做有违公平、公正、正义,不利于社会道德总体上的提升。少数人奉行关系不大,甚至有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奉行者值得敬佩。但以德报怨者多了,就容易鼓励、纵容奸邪罪恶的行为。

至于法律,更不允许以德报怨了,否则还有什么公正、公平、正义可言?那样一来,社会想不乱套,不可得也。儒家入世,负有社会责任或政治责任,可不允许这么搞法。

以直报怨可不是乱杀人。儒家强调刑杀和义战,反对“法外杀人”,反对非正义战争。革桀纣之命属于义战,报君父之仇(大复仇)属于义杀,可以开法外之杀戒,那是特殊情况,不违以直报怨原则。另外,以直报怨与以怨报怨、以恶制恶“义”亦有别,即使是制恶抗暴的正义行动,手段也必须“正直”。

注意,对于个人来说,以直报怨是报大仇雪大耻,可不是抓住小恩小怨不放,鸡毛蒜皮地打我一拳还他一脚。特别是对于卑鄙小人的挑衅污蔑诋毁攻击,一般情况下不予理睬才是正直之道,才是君子之常。象鲁迅所说:眼珠子都不转过去!明朝大儒吕坤说得好:“受不得诬谤,只是无识度。除是当罪临刑,不得含冤而死,须是辩明。若污蔑名行,闲言长语,愈辨则愈加,徒自愤懑耳。不若付之忘言,久则明也得,不明也得,自有天在耳。”

一个人做好自己、问心无愧是最重要的。只要自己真正立得直行得正,世俗毁誉何足道哉。匿名、化名攻击者,往往多非正人,不值得君子还手。在此学绝道丧的时代,正人君子是极少数,豪杰英贤更是一小撮,遭受无知者的攻击和小人们的诋毁乃是“正常现象”,只要没有受到重大的现实伤害或直接伤害,任之可也,没必要放在心里,“徒自愤懑”。(余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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