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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义利观,义以为上
类别:儒学中修 作者:

“义以为上”是儒家义利观的核心旨趣,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明确反对见利忘义。儒家有所谓“君子”与“小人”之别,两者的分界线在于是按照仁道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还是只顾谋取一己之私利。做有德君子,是儒家对人的基本要求。为此,儒家明确提倡“见得思义”“见利思义”,反对见利忘义、“放于利而行”,即提倡面对利益时首先要想到道德的要求,想到利益是否属于自己“应当”得到的;反对见到利益就把道德置诸脑后,甚至把追求个人利益当作行事的基本准则。

肯定合理之利的正当性。在提倡“见得思义”而反对“放于利而行”的基础上,儒家也肯定合理之利的正当性,强调“义然后取”,即只要是合乎道德要求的、理当得到的利益,完全可以心安理得地取得。这就是孔子所说的“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

在动机上反对“以义求利”,但在结果上可以接受“因义得利”。也就是说,反对在主观动机方面假仁义之名而行谋利之实,但并不反对在客观效果上因为行义而得到正当的利益特别是公共的大利。这一点体现得最典型的就是“孟子见梁惠王”的故事。面对梁惠王“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的提问,孟子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表面看来,孟子似乎是将道德与利益对立了起来,只讲义不讲利。实际上孟子认为,行仁义的结果是“王天下”即结束战乱、走向统一。这不仅是黎民百姓最大的利益,而且是在行义过程中得以实现的,在客观效果上可以说是“义利双成”。

在特殊情况下应牺牲利益而成就道义。最极端的情况,就是孔子所谓“杀身成仁”、孟子所谓“舍生取义”。孔子说:“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孟子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也就是说,当遇到义与利发生尖锐冲突而不可调和的特殊情况时,志士仁人决不为了苟活而做出损害仁义的事情,而是宁可牺牲自己也要成仁践义。

“义以为上”体现了以德性作为安身立命之本的精神追求。儒家认为,当道义与利益、德性与欲求发生冲突时,志士仁人理当超越利益的纠结与感性的欲求而致力于对道义与德性的追求,并在其中得到精神的满足与心灵的自由。由此,超越物欲与私利的诱惑,不断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成就以德性精神为依归的理想人格,就成为中华先民精神追求的一个重要特色。所谓“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安贫乐道”“淡泊明志”“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等,都是这种精神境界的不同表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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